| 第六章 大奸似忠的陈伯达(4) | ||||
| http://book.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 18:17 新浪读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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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中国大审判 作者:吕相友 出版社:辽宁人民出版社 | ||||
| 1980年12月18日上午9时,第一审判庭对陈伯达所犯罪行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开始,检察员曲文达首先发言,他说,被告陈伯达在1966年到1970年期间,积极参与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阴谋篡党篡国的罪恶活动。他的犯罪活动,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所犯罪行的一个组成部分,陈伯达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之一,对党、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同样是严重的。
他指出,陈伯达亲自授意、修改和审定的《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社论,污蔑建国以来在我国思想战线上存在着“大量牛鬼蛇神”,污蔑他们的工作,是“为资本主义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复辟进行舆论准备”,煽动要在全国“横扫一切”,提出要把大批所谓“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专家、学者、权威打个落花流水”。在他的煽动下,全国批斗成风,到处出现“打砸抢抄抓”的浪潮,致使党政机关陷于瘫痪,大批领导干部和教育界、文艺界、科学技术界的大批专家、学者,教育、文艺、科技人员有的被抄家批斗,有的被送进“牛棚”,遭到残酷的迫害和镇压。 被告人陈伯达还直接参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国家主席刘少奇,党的总书记、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阴谋篡夺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权的罪恶活动。公诉人指出他伙同江青、康生决定召开“批斗刘少奇大会”,对国家主席刘少奇进行人身迫害,并抄了刘少奇的家,为打倒刘少奇搜集所谓罪证。他伙同谢富治、吴法宪,在追“非常委员会”传单案的所谓后台时,提出根子就是刘、邓黑司令部的人,并指名道姓地诬陷一些党和国家领导人是这个传单案的后台,并说要“很认真地穷追,追到哪个就是哪个”。阴谋把刘少奇、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诬陷为现行反革命。陈伯达还利用他主管“陆定一专案”之机,对陆定一横加了“叛徒、内奸”等莫须有的罪名,并从生活上、精神上、肉体上对陆定一进行残酷迫害。 公诉人还指出陈伯达无中生有制造“冀东惨案”所犯的罪行,充分说明,被告陈伯达积极参与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阴谋篡党篡国、祸国殃民,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为目的的犯罪活动,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之一,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其罪行是严重的。建议特别法庭对被告陈伯达根据其罪行及认罪态度,依法予以应得的惩处。 陈伯达用他那令人很难听得懂的福建话,为自己做了一个小时的辩护。 在陈伯达辩护之后,他的辩护律师甘雨沛为他做了三点辩护。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接受委托,作为被告陈伯达的辩护人(另一位辩护律师为傅志仁)。我们接受委托之后,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陈伯达…… 我们对本案已经有了一个清楚的了解,特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被告陈伯达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被告陈伯达在诬陷、迫害刘少奇这一共同犯罪活动中,他负一定罪责,但他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于林彪、江青、康生、张春桥等人……被告陈伯达早在1970年庐山会议时就已被揭露,同年10月即被隔离审查……而事实上,江青反革命集团在陈伯达被揭露后,还继续进行犯罪活动长达6年之久……他不能对这些罪行负责。 (二)关于被告陈伯达在“冀东事件”中应负的罪责问题……他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但是,成千上万人被诬陷、迫害,数千人死伤的后果,也并非仅仅由于被告陈伯达的话所能造成的,实际上还存在一些其他因素……因此,陈伯达对此严重后果,应负一定罪责,而不能负全部责任。 (三)关于被告陈伯达的态度问题。被告陈伯达在庭审过程中,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和所造成的后果,承认他的“罪恶是重大的”,并一再向法庭表示他承担罪责,接受应得的惩罚,态度是比较好的。 以上三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评议本案,确定被告陈伯达的刑罚时,作为从轻的理由予以考虑。 在辩护律师结束发言后,陈伯达再度要求陈述,说了三点意见: 批判刘少奇这个问题我负有大罪,我只说一句。 对陆定一同志,在专案组上我写了那个三条,也是有罪的。 第三,冀东的问题,我说了那些话是有罪的…… 至此,主持法庭辩论的审判长曾汉周宣告:“现在宣布辩论终结。陈伯达,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陈伯达第三次在法庭上发言。他请求法庭对他宽大处理。他说“整个案子可以判处死刑”,但是“不一定采取这个措施”,当然,如果“不能平民愤,那么杀掉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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