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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3)

http://book.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 11:09 新浪读书

连载:谈性正浓   作者:荆歌   出版社:江苏文艺出版社
 

  林舟: 如果性骚扰指的是,违背一方意愿,以包含性内容的言词或举止造成其生理和心理的痛苦和难堪,那么,同性之间是否存在性骚扰呢。按理说,可以有同性恋,就应该可以有同性之间的性骚扰发生。或许由于同性恋没有被广泛认可,同性之间的性骚扰问题还没有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于是反过来,这又成为社会歧视同性恋的一个证据。

  晓华: 我曾经看到一篇文章的标题,叫《我无性别,看他骚扰谁去》,内容我没细看,
大概是说把自己变成一个中性人,这也是站不住脚的,什么叫中性人?人生来有性别,你在心理上把自己搞得无性别,可你生理的性别在那儿摆着呢,如果真碰上我前面说的那种有病的人,他是不需要你的心理防御的,有你的生理性别就够了。

  荆歌:  是啊,还有同性骚扰呢!只要你活着,看你往哪儿躲。

  晓华: 还有黄段子的问题,现在的黄段子满天飞了,打开手机就可能会看到,大多是你的好朋友发来的,大家一笑了之。有些比较含蓄,你得拐一个弯,觉得还挺智慧的,有些则比较露骨,不过现在看着脸红的人恐怕也不多了吧。但还是有脆弱的,连这点也要算性骚扰,愤愤地说:“他的脸色一会儿青,一会儿白,眼皮始终垂着不敢抬起来,我想他终于学会了一个词:自取其辱。”我想这位男士也实在可怜,他或许还以为自己幽默机智了一把呢。

  齐红: 但假如“好色”去除了距离、善意并带有了下流的成份,而且丝毫不顾及对方的感受,谈不上基本的尊重与礼貌,这就带有了“骚扰”的成份。

  汪政: 性骚扰也可以进行文化研究,它肯定是李银河博士之类的研究对象,会研究出许多学问出来的,比如性别差异问题,现在的性骚扰大部分是女的告男的,下级告上级,员工告老板,有没有反过来的?在报上好像看到一男的告女的,结果没有立成案。在南京的媒体上倒是报道过一件事,有一男性大学生去做家教,那一家的女主人频频撩拨他,大学生很烦恼,苦无应对良策,就在网上发帖子,征询解决办法,结果跟帖如潮,大多是取笑的,羡慕的,有的说“小子你艳福不浅啊”,有的说“阿米尔,冲啊”,有的干脆恨铁不成钢地骂道:“傻逼!”那大学生很无奈,慨叹世风日下,没有人能理解他受伤的小心灵。大部分情况下,仿佛受骚扰之害是女性的专利,其实,强奸罪也是一样,有的国家强奸罪适用于两性,有的就只是针对男性,这里面肯定有许多的道理,学问太大。

  齐红: 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这个问题的确艰难。北京的首例“性骚扰”案不是以当事人雷曼的最终败诉而告终了吗?女人嘛,只好学会自我保护;男人,只有通过道德自律的途径。

  林舟: 有一句话叫做,有了法律规定,才有了犯罪。这话用到性骚扰上来,还真是贴切。

  晓华: 还有目光,看你一眼就骚扰了?这太麻烦了,而且每个人的承受力不一样,性格差异也大。受了比较刺眼的目光,有人浑然不觉,有人嘻嘻哈哈也就过去了,有人可能就像吃了一个苍蝇,老堵在那儿,这该怎么打这个官司呢?

  我的看法是,性骚扰实在难以有一条明确的界限,我国现在没有相关法律可供断案,这就说明这方面的难度。在现在这个宽松和自由的社会,性骚扰的界定肯定是应该宽一些,对那些程度深的骚扰者,建议把他们看作是病人,带他们去看医生。

  林舟: 前不久,新闻里报道说四川农村一个妇女不堪同村一个男人的骚扰,奋起动粗,挥刀砍伤“色狼”,结果被以涉嫌伤害罪被拘捕。新闻里虽然给了这位妇女以同情(同村还有其他妇女接受采访说受到了那位男青年的骚扰),但还是暗示该妇女不懂法律以致触犯刑律。可是,如果她告那男子性骚扰就能保护自己吗?

  荆歌: 性骚扰官司打起来,在法庭上,一定是十分热闹有趣。控辩双方针对具体的动作,还有暧昧的语言,唇枪舌剑进行交锋,我想应该是极具观赏性的。如果进行电视实况转播,一定会有压倒性的收视率。

  林舟: 荆歌你一开始就谈到了此类事件认定的困难。假如说规定身体间的距离,规定哪些言词不能用,规定哪些动作不能有,规定目光不能看哪里,即使偶尔瞥见也不能停留几秒钟,等等,凡是违反规定的就是性骚扰,可是这些规定如何得出来,是件让人费解的事情,莫不是要经过千百次试验和总结?而且“骚扰”虽然看起来像是动词,是行为者发出的,可最终落实在受骚扰者的主观感受上来,这样一来,一方面,就有可能导致只要女性这方面说受到性骚扰了,几乎就是性骚扰了;另一方面,就像你说的,人的个体差异很大,在此可能是饶有趣味或者无伤大雅的男来女往,在彼可能就是不堪忍受的性骚扰了;就像关于性的言词的刺激,对有的人激发了欲望,对另一些人反而是压抑。认定的困难还在于取证。这种总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情,谁来见证?总不能单独与异性相处的时候,总准备着个偷录偷拍的器械在暗中监控吧。

  荆歌:  性骚扰的问题,要较起真来,确实比其他的法律纠纷难度要大得多。但是,给性骚扰立法,我以为还是有其积极作用的。立了法,许多原本有骚扰癖好的人,就像晓华所说的“有病的人”,他们就会适当收敛。他们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是和强奸一样,要受到司法追究的。而齐红所说的“女人只好学会自我保护,男人只有通过道德自律”,我认为是靠不住的。不管男人女人,对色欲的追求,最有效的制约,还是制度和法律。而对被骚扰方来说,光靠自我保护显然是无力的。如果强奸不算犯罪,那么女人即使穿上贞操内裤,也会被能工巧匠轻易地解开裤头上的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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