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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深父子(1)

http://book.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14:17 新浪读书

连载:婚恋奇案   作者:洁蕙   出版社:文汇出版社
 

  2004的春节期间,值班主任张医生走进急诊室,在看到病床上那个男孩的一刹那昏倒了。这让急诊室里的其他医生都大吃一惊,大家手忙脚乱地把他搬到隔壁的房间。男孩的父亲刘某在走廊的尽头对护士小姐大发雷霆,她们不让他进急诊室已经很令他不满,主任医生昏倒的消息更是火上浇油。

  张医生很快就清醒了,但他仍躺着一动不动。隔壁传来清晰的说话声、器具碰撞声,救
治工作正有条不紊地进行着,而这个男孩本应是由他救治的。突然,房间的门被撞开了,一个中年妇女被抬了进来,张医生从床上坐了起来。护士说道:“她在走廊上晕倒了。”“交给我吧。”张医生似乎一下子恢复了。“好的。”护士说道,“她是一个人来的。她说她的儿子在急诊室里,刚才在走廊里大喊大叫的人她说是她的前夫,她……”张医生打断了护士:“我都知道了。你们出去吧。”房间里只剩他和昏迷的中年妇女。不一会儿,那妇女醒了,她看见张医生,有些吃惊:“你怎么会在这里?孩子呢?”张医生不禁一笑:“你难道忘了我就是这里的医生么?孩子在隔壁,我同事那里。”“情况怎么样?”“不知道。”“什么?”“当我走进急诊室,认出躺在床上的孩子就是我的儿子,我的腿就软了。”“你怎么可以这样?你是个医生!”“我也是孩子的父亲!”沉默了片刻,张医生又说道:“走廊上的那个人,他还不知道吧。”中年妇女摇摇头:“他什么都不知道,他一直以为是他自己的儿子。”张医生说道:“我想跟他谈谈,虽然你们离婚时法院把监护权给了他,但我要我的孩子和我在一起。”“可是……”中年妇女话未讲完,护士就冲了进来:“都乱套了。孩子需要输血,血库里没有血。孩子的父亲的血居然不能用,配不上。孩子的父亲不相信验血结果,砸坏了设备,副主任问他是不是养父子关系,被他打伤了。”“那现在怎么样?”“我们已经向总血库要血了,但不知来得及来不及。”“来不及了。”张医生看了看表,“抽我的,马上检验。”张医生说道,“肯定可以的。”护士吃惊地望着自己的主任,不明白他为什么如此肯定……

  离婚官司过了还没有一年,中年妇女和委屈的刘某又出现在了法庭上,不过这次法庭上多了个张医生。刘某似乎要将埋在心里的苦水和怒火一齐发泄掉,他一股脑向法院提出了三项主张:一是主张法院就自己前妻的不忠行为给予经济赔偿;二是要求张医生和他的前妻承担他十几年来替他们养育儿子的抚养费;三是自己倾注了无数心血的孩子竟不是自己的亲生的,精神上的痛苦是无法衡量的,所以前妻和张医生应该给予自己精神损害赔偿。法庭会支持他的要求么?

  撰文: 王小丹 何炜

  争议焦点:

  刘先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有无法律依据?

  案例讨论

  直播时间:2004年3月7日

  嘉 宾:詹 耀 华 上海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 湧 上海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 持:洁 蕙

  洁蕙:这个故事颇有戏剧性,象一个电视剧的情节。请两位律师分别从原被告的角度发表各自的意见。

  詹耀华:我建议刘先生分三步走。首先应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确认他与孩子有无亲子关系;第二,如果没有亲子关系,就提请法院判定孩子是否继续由他抚养,进而主张抚养费;最后要求得到赔偿。

  王湧:首先,我个人对刘先生的遭遇表示同情和理解,但是理解和同情不能代替理智,更不能代替法律。我们知道,在社会生活中,法律是代表国家对公民行为进行衡量的最低标准,而道德对人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在提倡要求公民遵守道德规范的时候,不能用法律的标尺来衡量应由道德规范的行为。因此,首先根据原告第一个诉讼请求:确认之诉,只要法庭根据亲子鉴定的结果,确认张医生确实是这个孩子的亲生父亲,那么应当由其承担的责任,这是法定义务。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这位女士和张医生)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我们并没有看到这项主张的法律依据。

  洁蕙:请詹律师具体阐述要求被告赔偿的法律依据。

  詹耀华:首先应说明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完整的婚姻家庭法,即亲属法,但是在现行《婚姻法》的条款中有这样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他的生父生母应该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直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这个规定就是原告诉讼的法律基础。对于这个孩子是否应该被生父生母认领的问题,根据我们国家的传统,这个孩子和他的养父虽然没有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但是他在与养父十几年的共同生活中已经结下了比亲生父母更深更厚的情义。所以,本案中的过错方张医生要承担他本应承担的抚养义务,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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