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深父子(1) | ||||
| http://book.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14:17 新浪读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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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婚恋奇案 作者:洁蕙 出版社:文汇出版社 | ||||
| 2004的春节期间,值班主任张医生走进急诊室,在看到病床上那个男孩的一刹那昏倒了。这让急诊室里的其他医生都大吃一惊,大家手忙脚乱地把他搬到隔壁的房间。男孩的父亲刘某在走廊的尽头对护士小姐大发雷霆,她们不让他进急诊室已经很令他不满,主任医生昏倒的消息更是火上浇油。 张医生很快就清醒了,但他仍躺着一动不动。隔壁传来清晰的说话声、器具碰撞声,救
离婚官司过了还没有一年,中年妇女和委屈的刘某又出现在了法庭上,不过这次法庭上多了个张医生。刘某似乎要将埋在心里的苦水和怒火一齐发泄掉,他一股脑向法院提出了三项主张:一是主张法院就自己前妻的不忠行为给予经济赔偿;二是要求张医生和他的前妻承担他十几年来替他们养育儿子的抚养费;三是自己倾注了无数心血的孩子竟不是自己的亲生的,精神上的痛苦是无法衡量的,所以前妻和张医生应该给予自己精神损害赔偿。法庭会支持他的要求么? 撰文: 王小丹 何炜 争议焦点: 刘先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有无法律依据? 案例讨论 直播时间:2004年3月7日 嘉 宾:詹 耀 华 上海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 湧 上海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 持:洁 蕙 洁蕙:这个故事颇有戏剧性,象一个电视剧的情节。请两位律师分别从原被告的角度发表各自的意见。 詹耀华:我建议刘先生分三步走。首先应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确认他与孩子有无亲子关系;第二,如果没有亲子关系,就提请法院判定孩子是否继续由他抚养,进而主张抚养费;最后要求得到赔偿。 王湧:首先,我个人对刘先生的遭遇表示同情和理解,但是理解和同情不能代替理智,更不能代替法律。我们知道,在社会生活中,法律是代表国家对公民行为进行衡量的最低标准,而道德对人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在提倡要求公民遵守道德规范的时候,不能用法律的标尺来衡量应由道德规范的行为。因此,首先根据原告第一个诉讼请求:确认之诉,只要法庭根据亲子鉴定的结果,确认张医生确实是这个孩子的亲生父亲,那么应当由其承担的责任,这是法定义务。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这位女士和张医生)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我们并没有看到这项主张的法律依据。 洁蕙:请詹律师具体阐述要求被告赔偿的法律依据。 詹耀华:首先应说明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完整的婚姻家庭法,即亲属法,但是在现行《婚姻法》的条款中有这样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他的生父生母应该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直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这个规定就是原告诉讼的法律基础。对于这个孩子是否应该被生父生母认领的问题,根据我们国家的传统,这个孩子和他的养父虽然没有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但是他在与养父十几年的共同生活中已经结下了比亲生父母更深更厚的情义。所以,本案中的过错方张医生要承担他本应承担的抚养义务,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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