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币化婚姻(1) | ||||
| http://book.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 00:09 新浪读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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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婚恋奇案 作者:洁蕙 出版社:文汇出版社 | ||||
| 刚进饭厅,摊在餐桌上报纸的头版头条——“货币婚姻,风波乍起!”几个大字赫然映入文章女主人公刘明珠的眼帘,一旁附载的还有婚前刘明珠和丈夫王林签署的“婚姻协议”,内容完整清晰:“第一,两人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二,在婚姻存续期间,各自财产也归各自所有;第三,如果日后任何一方提出离婚,不管解除婚姻关系是基于何种原因,一方提出另一方应同意,但男方都应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补偿基数为每年10万元人民币,且每年以100%递增。也就是说,如果两人在婚后第一个年头离婚则王林要补偿刘明珠10万,第二年
刘明珠径直走到餐桌一头开始用餐。王林见状,在一旁冷冷地说道:“离婚是我们自己的事,你又何苦如此呢?当初协议你也签了字,现在众人可都在看戏。但我想提醒你的是,可别拿着巴掌打自己的脸!”话音刚落,刘明珠立刻回敬道:“王林,你以为你有钱就可以操纵一切吗?结婚3年来,在外人面前你装着体贴又温柔,但实际呢?你关心过我吗?你只注重自己的事业和想法,在家里,即使和我说话那也是在讥讽辱骂我是为钱才和你在一起,我受够了。离婚是离定了!但我带走的绝非只是30万,而是你的财产的一半:300万。这次我也要让你尝尝受伤的滋味!顺便告诉你,协议是我提供给报社的,只想让大家认识一下你是怎么来买卖自己的婚姻的。” 结婚前就有了对离婚事项的约定,还真不是平常人想得到的。的确,事出有因,在刘明珠之前,王林曾有个一个妻子,王林视其为最亲之人,但前妻在婚后不久就离王林而去,而且还分得了王林一半的家产。事发后,王林久久没有走出事业和精神上的低谷,只到刘明珠出现。但面对自己的第二婚,王林不能不多想,在征得明珠同意之后,便有了那份婚前的“婚姻协议”。好在明珠也不图王林的钱财,在财产上有了约定的王林安心多了,但也许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婚后的王林仍然无法摆脱过去的阴影,时常怀疑明珠是因为自己的钱才和自己在一起,报复的心理驱使王林将种种伤人的行为用在了明珠身上,让3年的婚姻时间酿成了这样一杯苦酒。 明珠不想再忍受下去,毅然提出了离婚。对如何分割夫妻财产,也是各执一辞。明珠认为,虽然自己在协议上签了字,可用金钱来量化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显然违背了民事法律公序良俗的原则,和传统美德也是格格不入,是一个无效的协议。所以,如果离婚,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来进行财产分割。加之王林对自己的所做作为,无疑是一种精神暴力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双方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条款,对此王林还要另外给予自己一笔精神赔偿费。 但王林也有自己的道理,因为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对双方也都具有约束力。协议实质是在离婚时候自己对明珠的一个无条件单方补偿。至于精神赔偿费,没有证据也就谈不上赔偿了。 都说婚姻的温情是无法货币化的,你又怎么看待这样一个货币化的婚姻协议呢?在刘明珠受到王林的精神冷暴力时,同时是否又能让“伤害也货币化”,得到相应的精神赔偿呢? 撰文:《东方大律师》节目 王小丹 争议焦点: 1、协议是否有效? 2、家庭冷暴力是否也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讨论: 直播时间:2004年11月7日 嘉宾: 任金刚 上海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国龙 上海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持人: 洁 蕙 洁蕙:婚姻中真是无奇不有,婚姻到底是以感情为纽带还是靠金钱或其它利益来维系呢?而哪一种维系更可靠和牢固呢?今天的案例尽管有些特殊,但它折射出的婚姻心态却是大众化的。一纸财产协议值得商榷,而家庭冷暴力也是近来出现的新名词,可它实际存在的时间和空间却不容我们否认。 任金刚:我完全理解也支持女方提出的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一半、也就是300万人民币的请求,同时要求男方对她实施冷暴力进行精神赔偿。理由主要是有三条:第一,女方为什么提出离婚?因为男方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经历,在这次失败的婚姻中前妻不仅离开了自己,还带走了自己一半的财产。以往的阴影使他在与刘明珠相处过程中采用了讥讽和谩骂的方式,双方度过了黑色的婚姻,刘明珠不得不提出了离婚。女方是基于感情上的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有正当的理由。第二,也就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双方在婚前对财产的三条约定,第一个约定是没问题的,因为合法有效。关键是第二条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一般意义上讲,约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是有效的,但刘明珠提出第二条无效,我认为其原因是:她将第三条作为第二条的条件。如果说没有第三条的约定,刘明珠是绝对不会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我们来看第二条: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要有一方提出离婚另外一方就应该同意,而且有一个每年100%的增长的补偿。这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衡量或者判断夫妻关系是否解除的标准是什么?本案中的标准是双方约定的任何一方提出即可。而《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解除的条件是要“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而“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由人民法院的法官来判断和衡量,而不是由夫妻一方提出,另一方都要同意。我认为这是不符合《婚姻法》的本质特征的。这个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又是作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个前提条件,既然条件不能成立,第二条当然就无效了。约定无效则按照法定处理。《婚姻法》的法定处理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是共同所有。第三,刘明珠就“精神冷暴力”提出的精神赔偿问题。“冷暴力”概念的提出,说明随着人们精神文明状态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暴力认定赋予了不同于昨天的内涵。在家庭暴力中,作为一种夫妻解体的原因来看,《婚姻法》第46条以及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应该进行精神赔偿,所以我认为刘明珠提出精神赔偿是于法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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