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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年旧事(2)

http://book.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14:17 新浪读书

连载:婚恋奇案   作者:洁蕙   出版社:文汇出版社
 

  第三:根据上述观点,即使王氏能分得按份共有里面的一部分财产,她又未必能和其他继承人平等享有这方面权利。因《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中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对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时,必须要根据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所作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来分割。根据本案的情况,陆氏肯定对这个房屋作出了贡献。王氏却从未在此房中居住过,对她的生产生活没什么影响,而对陆氏来说,影响重大。因此,在分割张老先生遗产中,王
氏不能与陆氏相提并论。何况,如果陆氏对这个房屋进行了改造、维修,产生的另外费用,王氏还需要分摊,在此之后,才能主张权利。因为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你享有一份共有财产的权利,你也就有清偿由此产生的费用的义务。

  所以我的意见是,王氏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来主张房屋的权益,她只能对张老先生遗产中的一部分要求分割。那么遗产到底有多少呢?我认为,这个房子是张、陆两人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张老先生占50%,他的继承人只能对这50%享有主张析产的权利。

  洁蕙:刚才我们请徐威、徐欣律师发表了首轮观点。徐欣律师认为:房屋属于张老先生、王氏和陆氏的一夫多妻家庭的共同财产。张、王、陆因该各分三分之一。所以,王氏是有权主张房屋的权益的。而徐威律师的观点是房屋是张、陆两人的共同财产,王氏是无权以夫妻或家庭共同财产的名义来主张房屋的权益的,她只能依《继承法》的规定,作为张老先生的继承人,继承张老先生遗产的属于她继承的一部分。而且,陆氏如果尽了更多的维修管理房屋的义务,王氏要继承的话,还要承担所花费的维修费用的一部分。权衡两端,王老太未必能获利。那么请问徐欣律师,30多年后王老太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即析产,法律上有没有时效的限制性规定?

  徐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析产不适用时效制度,不管过多少年,只要房子在,只要析产的共同财产还存在,只要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仍然是会受理的,仍然会对各自的权利进行分割。

  张小姐:我觉得房子是张、陆共同共有的,是在张、王结婚前购买的,张、王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房子中张老先生所拥有的一部分。

  朱女士:我自己也有一个看法,张到上海经营,如果有另外的财产,陆也应该享有继承权。

  洁蕙:陈年旧账一笔算清!不过,这笔账可不好算。如果张在上海另有财产,陆老太享有的不仅是继承权,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请问两位律师,用现在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来分析这桩陈年旧事是否合适呢?

  徐欣:我国一共有过3部《婚姻法》,即1950年、1980年和2002年的3部。2002年的《婚姻法》规定得很清楚,婚前财产在婚后仍然属于个人财产,但是我们以2002年的《婚姻法》来调整解放前的法律事实,是否公平、客观?我觉得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不同的时代,不同的背景,法律也在更新,现代的法律来调整现代的婚姻关系,符合时代的背景,但是如果用现代的法律调整过去的婚姻关系,就可能有失公允。针对这个问题,《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民法通则》实行前已经有法律调整的,则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则适用现在的法律。就这个问题来看,解放前,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存续,当时有没有法律来保护此婚姻关系呢?我刚才已经讲了,有这样的法律规定的,即1950年的《婚姻法》及1953年《婚姻法》的解释,明确支持了一夫多妻的婚姻关系。当时的法律规定很明确,家庭财产,包括婚前的和婚后的财产。因此,我认为张老先生与两位妻子共同共有这间宅子。

  洁蕙:徐威律师,你怎么来看三部《婚姻法》的关系呢?

  徐威:徐欣律师提到1950年的法律解释中关于家庭财产的规定,我认为它不是说夫妻如何分割财产,而仅是定义什么是家庭财产,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的财产。这是解决刚解放时法律比较混乱的问题,但是它并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1980年的《婚姻法》及最高院专门的解释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解释,都有一个非常原则的规定,那就是房屋和其他重要的生产资料,虽然为婚前财产,但结婚后8年,再满足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这一条件,就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认为这是很重要的前提条件。从本案来说,不具备这个条件。在上海的王氏从未居住过这幢老房子,也没有尽过什么义务,或主张过什么权利。所以按照1980年的婚姻法,她也没有资格来享受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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