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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3)

http://book.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 00:15 新浪读书

连载:婚恋奇案   作者:洁蕙   出版社:文汇出版社
 

  汪思伟:现行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都是最近几年修改和出台的,立法者和专家在制订的时候一定不会没有考虑到“同性恋”这个问题,但为什么没有作出规定呢?正是因为现在还没有很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而先把它搁置起来,等到成熟的方案出来后再进行论证。在正式法律出台之前,讨论是可以的,但在法律适用上仍应坚持现有的法律规定。

  章煦春:只要素云能证明丈夫与婚外异性存在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就可以通过《婚姻
法》的立法原旨获得赔偿。这是婚姻关系的特殊属性,即婚姻的排他性、单一性所决定的。

  洁蕙:2002年9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了首例原告为同性恋者要求离婚、被告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最后认为,双方感情破裂系同性恋方过错所致,双方均表示无法共同生活,判决离婚。但被告提出,因双方感情破裂系原告单方面过错所致,故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法官的判决依据是《婚姻法》46条。我仔细看了法条, 46条确实没有明确与他人同居的他人是同性还是异性,法官的判决实际上已经受到司法解释的影响。也许我们应该期待司法解释能更加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社会的发展。

  专家点评

  从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李云向李奥提出离婚后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得不到支持的。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同居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造成。

  婚姻是男女两性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性生活的共同体。其中以性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同居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基础,也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婚内两性同居生活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同和保护。夫妻双方长期不同居,或者一方长期拒绝同居,婚姻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同居既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法定义务。近代以来,国外婚姻家庭立法中,已由强调妻方有与夫同居的单方义务修改为夫妻双方负同居的义务。比如《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规定:“夫妻相互负有共同婚姻生活的义务”。日本在1947年也将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夫妻应同居,相互协力,相互扶助。”(第752条)

  因此,我们应该向立法部门呼吁,今后在修改婚姻家庭法时,应增加夫妻互相享有和承担同居生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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