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爱在真相之前(3) | ||||
| http://book.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 00:14 新浪读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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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婚恋奇案 作者:洁蕙 出版社:文汇出版社 | ||||
| 洁蕙:讨论至此,应该说两位律师各自有理。法律规定了婚姻是要办理登记手续,这是婚姻的公示性原则。如果以登记在先为标准,小芬和张兵的婚姻效力是不存在怀疑了。但如果从我们国家婚姻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张兵和李丽的事实婚姻在当时也是合法的,所以,说李丽和张兵的婚姻是无效的,也似乎说不通。既然从不同的法律价值、法律规定来判断,我们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那么,朴素的人们的断案依据就会出于感性和良知,哪一方更善良、更需要帮助,感情的天平就倾向谁。我个人是想为小芬争取一些权益的,因为向我们打
专家点评 讨论本案的两位律师都忽视了一个共同的问题:李丽和张兵在97年前的同居关系到底是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根本不是当事人自己认定的,而是需要李丽和张兵中的任何一方起诉离婚后,由法院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认定依据是: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如果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而李丽或张兵未曾起诉离婚,并且李丽现在已去世,因此,两人的同居关系未经法院确认过。既然未经法院确认过,就不能认定两人当时是事实婚姻关系。 小芬和张兵1978年结婚,而到了1997年,李丽和张兵才去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已明显构成了重婚,是非法同居关系。所以,小芬作为张兵遗产继承人的资格是剥夺不了的。不过,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李丽和张兵非法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其子张天也能继承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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