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爱在真相之前(1) | ||||
| http://book.sina.com.cn 2005年09月18日 00:20 新浪读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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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婚恋奇案 作者:洁蕙 出版社:文汇出版社 | ||||
| 1978年,年轻的小芬和青年张兵结识了。张兵是个生意人,算得上是一个事业有成的企业家。加上张兵的勤恳、聪明和要求上进,小芬欣然答应了才结识不久的张兵的求婚。但结婚毕竟是一辈子的事,所以为了谨慎起见,小芬还是偷偷去了一趟张兵在闽南的老家,询问了不少乡亲有关张兵的情况,在确认张兵人品不错之后,两人在年底登记结婚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一晃十几年过去了,小芬与张兵的儿子也已经12岁。张兵一直忙于生意,常常是上海、福州和澳洲三头跑。尽管夫妻聚少离多,但小芬坚信两人感情笃深,也相信丈夫的为人,一家人的生活和睦而美好。然而三个月前的一个电话彻底击垮了小芬。 那天,小芬接到了丈夫老家的来电,电话那头告诉她,张兵在福州突发疾病去世。小芬连夜赶往了福州,希望能送张兵最后一程。小芬满怀悲痛的赶到了置放张兵遗体的灵堂,但见灵堂上赫然挂着张兵和一个女人的照片时,顿生疑惑:那个女子是谁,为什么要挂在张兵的头像旁呢?正在犯疑时候,一个年轻人走了过来:“你好!我叫张天,张兵的儿子,和父亲头像挂在一起的那人是我的母亲李丽,父亲过世不到一天,她也一起去了。我从父亲的遗物中看到了有关你的资料,父亲是有妻室的人,这是我让你来并告诉你真相的原因。最重要的是你和我父亲张兵的婚姻也是不作数的,所以你不要对分割遗产抱什么希望了。” 这一消息如晴天霹雳,小芬彻底被击跨了。原来,张兵在与小芬结婚前,在闽南已娶过一个妻子李丽,当地相邻皆知,只是当时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是在97年补办了结婚证。 “为什么当时自己去闽南没人告诉我呢?是老天也愚弄自己吗?”,此时的小芬满是深深的悔意和对张兵虚伪的痛恨,但痛定思痛,自己必须理清思路,争取自己的应得! 按时间来看,自己与张兵办理结婚登记在前,当时张兵隐瞒了已有事实婚姻,自己不知情也是受害者。所以,自己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就算无效,自己作为善意的第三人,也应该分得遗产的一部分。 但张天认为:自己的母亲早在小芬之前就与张兵存在事实婚姻,而且这在当时也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何况他们后来也已补办了结婚手续。当然是自己母亲的婚姻合法有效,而父亲与小芬的婚姻关系无效。小芬也就不能成为遗产继承人。 温情之后的真相如此残酷,在张兵当年的荒唐之举酿成今日恩怨的同时,也留给了世人一个难题:两场婚姻,到底哪一桩才有效?小芬能否成为张兵巨额财产的继承人? 撰文:《东方大律师》节目 王小丹 争议焦点: 张兵与李丽的婚姻、张兵与小芬的婚姻,哪个有效? 案例讨论: 直播时间:2004年8月22日 嘉宾: 章 海 上海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俞 造 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持: 洁 蕙 洁蕙:今天的案例故事取自《东方大律师》节目的听众法律咨询内容,但是,真实案件中的男主人公的行径更为龌龊可耻,不过他真的很有钱。我不知道是有钱使他变坏还是因为变坏才有钱?希望其他人不要步其后尘,因为这样的游戏,结果总是不好玩的。 章海:尽管我也痛恨张兵、同情小芬,但是,我认为小芬和张兵的婚姻是无效的,小芬无权继承张兵的财产,而张兵与李丽的婚姻却是有效的。李丽与张兵的婚姻从法律上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97年补办结婚登记之前是事实婚姻,这之后是法定婚姻。这两个阶段都是法律上承认的有效婚姻。尽管新中国成立后,1950、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和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都没有明确规定事实婚姻,都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的登记手续,婚姻关系才能有效成立。但由于受封建社会聘取婚的影响,我国很多地方重婚礼而轻登记、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现象长期存在。鉴于这样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多次颁布司法解释,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 与这起案例有最密切联系的两个司法解释: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中的若干意见》规定,凡是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以起诉时候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为标准判断,如果起诉时候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就判定为事实婚姻。如果一方或者双方都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认定为非法同居。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则以同居时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作为判定标准,那时候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则是事实婚姻,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则认定为非法同居。1994年2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都按照非法同居对待。另外一个司法解释是2001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就是说在1994年2月1日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李丽与张兵在70年代末,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当地的群众都认为是夫妻,也符合婚姻的事实要件,应该是受我国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事实婚姻。其次,李丽与张兵在1997年又补办了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该补办登记,既然现行的《婚姻法》允许补办婚姻登记,那补办就具有溯及力,双方的婚姻效力就要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时候起计算。再次,张兵与小芬结婚是一种重婚,虽然小芬不知道张兵与他人有事实婚姻,是善意的,无过错的,但张兵是自己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小芬登记结婚的,是典型的重婚,小芬的善意无过错并不能改变其与张兵重婚的性质。由于小芬与张兵的婚姻是无效的,他们之间是非法同居关系,小芬就不是张兵的合法妻子,当然就不能继承张兵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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