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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爱可以重来(2)

http://book.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 00:21 新浪读书

连载:婚恋奇案   作者:洁蕙   出版社:文汇出版社
 

  王翌敏:我的观点是,在钱老的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阿美作为受遗赠人,除非她本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接受遗赠,否则,他人是无权剥夺她作为钱老的遗赠受领人接受遗产的权利的。当然,如主持人所说,如果阿美谋害钱老的罪证是属实的话,那么她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但是这和她接受遗赠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我国继承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85年颁布及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遗赠是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
将其所拥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集体组织或国家的一种法律行为。对照本案,钱老的遗嘱就是遗赠的行为。刚才,张一君律师谈了《继承法》第七条中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观点,但是,我认为《继承法》第七条仅仅针对的是继承人,在法律概念上来讲,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而遗赠受领人和继承人是并列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案中由于阿美仅仅和钱老共同生活,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钱老的配偶,所以她不符合作为继承人的条件,因此她并非继承人,只是遗赠受领人,所以,遗赠受领人不应当适用《继承法》第七条。当然我也注意到张律师还提出了《合同法》中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说法。但是请张一君注意,在我国《合同法》总则中已经明确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是不适用《合同法》的。所以,剥夺阿美的遗赠受领人的权利,于法无据。

  洁蕙:张一君律师引用了《继承法》和《合同法》,王翌敏律师则认为两部法律都不适用于本案。既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那么我们是否能同时参照《继承法》和《合同法》呢?或者参照《继承法》行不通,再用《合同法》?

  肖先生:我支持王翌敏律师的观点。公民有权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遗赠给任何人,除非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对于本案的情况,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所以我们不能随便剥夺阿美受遗赠的权利。

  辛小姐:我支持张一君律师的观点。阿美是钱老去世的真正凶手,如果钱老知道真相,他是绝对不会留下这样的遗嘱的,他在天有灵,也是不会同意的。

  唐小姐:如果《继承法》、《合同法》都不能用的话,我想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从法律的原则这一层面上来判断。我基本支持张律师的观点。

  洁蕙:那么,怎样处理本案,才能体现公平,公正呢?

  张一君:到底该不该适用《合同法》或者《继承法》的规定?首先,《继承法》中的继承人应该是一种广义的继承人,应当包括本案中的受遗赠人阿美这样的人物。因为《继承法》规定了4种遗产的接受人,他们是: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还有遗赠抚养协议中的受赠人这样4种情况。这4种情况的人在《继承法》中完全是处于类似和同等地位,都是遗产的接受方。同样我也注意到第七条的规定是写在《继承法》总则部分的,对于总则部分的法律规定,是适用于整部法律的。所以我认为,即便阿美不是法定或遗嘱继承人,她也同样适用《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那么,根据十七条的规定,阿美是不应当享有继承权的。第二,我想再次说明一下《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关于婚姻、收养和监护等有关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但是显然,我们这里讨论的关系不是婚姻行为,不是收养行为,也不是监护行为,同样它也不是一种具有人身关系的行为。正如王翌敏所说的,如果阿美和他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我们可以认定它有人身关系,同居关系不产生人身关系,所以它不是一种有人身关系的一种法律关系,所以在我们这个案件中也应该适用《合同法》,所以也可以适当参考《合同法》中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

  洁蕙:什么是适当参考?

  张一君:我认为可以适当参考,就是可能在判决中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但是可作为主导法官的法律思维,我认为会在这种层面上发挥一定的作用。有些听众谈到公序良俗的问题,谈到诚信问题,实际上这是《民法通则》总则里的问题,任何一个人,如果说他是不诚信不善良的话,他有可能会丧失权利,法理里面有句话叫“非法行为不构成权利”。如果说你这个行为在我们法律上被判断为非法行为的话,有可能你相对的权利会丧失,这是一个法理层面的问题。基于以上三种法律依据,我认为,在这个案件当中,让阿美丧失继承权更为妥当。

  洁蕙:这个案例是受了发生在台湾的一起真实案件的启发而改编创作的,那我们会在节目结束之前告诉大家,在台湾这个案件最后处理的结果。先来看看王翌敏律师发表的第二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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