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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在何处(3)

http://book.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14:20 新浪读书

连载:婚恋奇案   作者:洁蕙   出版社:文汇出版社
 

  王有平:针对汪敏华律师的观点,我想说的是,汪律师一直在引用《民法通则》中的一句话,“孩子的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这里所说的父母既包括了生父母也包括了养父母,也包括了继父母。关于本案中,继父母和继子女一旦形成抚养关系的话,这个法律关系也不会因婚姻关系的消除而消除,法律上用了这样一句话,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于生父母和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生父母和生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也一样。所以在本案中,晓月的生母有监护义务,
同时晓月的继母也负有监护义务。在这两个监护义务出现冲突的时候,怎么办?我要讲的第三点,就是变更抚养权。因为晓月是未成年人,还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即便她不想回到生母的身边,但可能存在一些法定的客观因素,促使法院在两个监护人当中做一个选择,假设他的继母经济困难,生母经济很好,或者假设她的继母有不良嗜好,而她的生母的家庭生活很好,法院可在这两个中间,作出判决,即使小孩的意愿与法院最后的判决相违背,也是可以的。

  洁蕙:有一位沙同学要参与讨论,我们来看看他的观点。

  沙同学:我认为晓月应该回到生母那里去。她的生母经济上有困难,但我认为她的父亲死了,总会继承一点遗产吧。晓月把遗产带过去,我想她的生母应该能接受晓月的。继母毕竟和她没有血缘关系,如果继母一定不要她的话,强赖在继母身边总不太好。

  洁蕙:沙同学以孩子的思维启发了我们案例中没有涉及到的问题——晓月的父亲有没有留下遗产?其实,这个问题在实践中非常重要。父亲有巨额遗产留给晓月,估计晓月不愁没人做她的监护人,从本案的情况来推测,晓月没有那么幸运。

  杨先生:如果象主持人假设的,晓月有很多遗产可以继承,生母反过来要这个小孩,继母不放,怎么办?这个官司怎么打?

  王有平:还是变更抚养权。

  汪敏华:应该申请执行。

  洁蕙:看来即使官司反过来打,道理还是一样。两位律师还是坚持前面的观点。

  王有平:最后我想说的是,我是希望遵守法律的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同样适用于《婚姻法》当中生父母和生子女之间的关系。所以我认为晓月具有双重的监护权,可以在其中作出选择。

  汪敏华:我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而且我认为现行的法律规定是合理的,尽管晓月和他的继母之间产生了感情,但相信她回到生母那里以后,同样会产生深厚的感情。

  洁蕙:两位律师尽管观点不一致,但出发点都是希望晓月能有一个稳定的、适合她健康成长的家。法律能判决孩子归谁抚养,但法律无法判决孩子应该爱谁;法律能判决你应该支付多少抚养费,但法律不能判决你应该给孩子多少爱。面对情感,法律是无奈的,可面对孩子天真无邪的眼睛,我们每一个人都面临着心灵的审判。

  专家点评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由于儿童属于弱势群体,所以我国法律对其合法权益加以特别保护,除了现行宪法第46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和第49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两条明确规定外,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确定为基本原则的同时,在家庭关系一章中还作了具体的规定。不仅如此,我国还在1991年9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确认了保护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对于未成年人具体地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事项。

  本着对未成年人权益特别保护原则,在父母(包括亲生和法律拟制两种)婚姻关系解除时,未成年人归谁抚养,一般按照物质和精神两个原则来进行。一是谁有较为充足的抚养的物质基础,谁就来抚养;二是谁较能满足未成年人的感情需要,谁应来抚养。

  本案中,雅兰较之吴月,经济条件要好一些;雅兰长期与晓月生活在一起,晓月视其为亲生母亲,不愿意离开雅兰。因此,雅兰要履行抚养晓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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