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轶南的困惑(2) | ||||
| http://book.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14:19 新浪读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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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婚恋奇案 作者:洁蕙 出版社:文汇出版社 | ||||
| 两个问题,一是婚前个人所负债务,婚后共同偿还的问题。二是这种偿还对外是债务的履行,对内是什么性质的问题?是夫妻之间债权债务问题,还是夫妻财产共有化的问题。 三个法律关系,一个是轶南对外买卖房屋的买卖关系,一个是轶南将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的借贷关系,第三是轶南和若君的婚姻关系。轶南的购房目的是和若君结婚、为婚姻的缔结和履行提供物质基础和条件。而轶南仅仅付了总房价的一部分,70万中的20万,剩
还有特别的一点,若君为了偿还贷款还变卖了自己婚前父母留给自己的房屋,若君用自己的收入、婚前财产变卖所得来还贷是什么性质?我认为是今天讨论很核心的问题。我认为共同还债的行为应该是夫妻财产共有化的行为。物权和债权是基于财产的性质、从契约社会的视角来划分的,但婚姻关系中不能完全照搬这种划分,因为婚姻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行为,婚姻的缔结和履行要基于高度的信赖和密不可分的人身关系。因为两人对婚后财产没有约定,你的钱就是我的钱,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可能互为债权人或债务人。本案中,房屋是轶南购买的,但婚后两人一起还贷50万,你能说妻子对丈夫有25万的债权吗?不能。而若君将父母留下的房屋变卖得15万拿出来还贷,能认为是轶男欠若君15万吗?也不能。这是夫妻财产的混同。就好象一个口袋拿到另一个口袋。] 洁蕙: 赵宏伟律师是站在若君这一方,但他并不完全支持若君下的最后通牒,即房子涨了150万,去掉轶南首付的20万,剩下的130万再平分。而是根据婚后共同还贷的50万的一半25万,25万在150万中的增值部分占多少,然后就这一部分由若君享受权利。现在,我们请出甘国龙律师发表观点。 甘国龙: 我和赵宏伟律师有不同的观点。针对这个案情,我个人认为,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归男方,女方婚后变卖其父母留给她的房屋所得15万元,是女方的个人财产。房屋所产生的增值部分,我认为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夫妻离婚时分割。具体来看,这套房屋的取得是男方在婚前以其个人的名义购买,并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并向银行申请了贷款,是属于婚前个人债务,在婚前轶南通过支付一部分自付款加银行的贷款,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在婚后,夫妻双方用共有财产偿还了轶南的个人债务。在离婚时,从公平原则出发,作为受益者的男方,应当将50万中的一半返还给女方。另外,女方用其婚前的财产变卖所得替丈夫归还了银行贷款中的15万元,这笔费用我认为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女方的婚前财产,男方应该归还。 至于本案中最主要的一个争议焦点,房屋的增值部分到底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我认为不属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首先是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婚姻法》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据此,夫妻法定的共同财产总共是五类,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部分19条也明确规定,《婚姻法》18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为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中所指的一方的财产也分为5类。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赠与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结合这些相关的规定来看,轶南婚前所购买的房屋是他的婚前财产,并不会因为夫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在《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中并不包括房屋的升值,它也不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的第二部分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据此,“其他”中也不包括房屋的增值部分。综上,房屋的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无须在离婚时候进行分割。 洁蕙: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本案的焦点。赵宏伟律师认为若君应该分得的房子的权益应该是一起还贷的50万中的25万在150万中的增值部分,即53.57万元。甘国龙律师认为争议的房屋是轶南的个人财产,50万还贷款中的15万是若君婚前财产,轶南应返回,若君在婚后和轶南一起用共同财产还了属于轶南的房产的贷款,这部分是50减15等于35万,其中一半应返还若君,所以,若君可得到的是32.5万元。来看看读者朋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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