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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闹剧(1)

http://book.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14:19 新浪读书

连载:婚恋奇案   作者:洁蕙   出版社:文汇出版社
 

  小安回到家就躲进自己的房间,哭了。王欢看到女儿哭得伤心,自己的心也要碎了。“妈妈,我是不是你和爸爸亲生的?”一个问题把王欢问懵了,小学二年级的孩子怎么会突然问这么奇怪的问题?“同学们说我是你们捡来的野孩子,因为我和爸爸一点都不像。妈妈,这是真的吗?”小安一边抽泣着,一边等待着王欢的回答。

  是啊,这个问题其实也一直困扰着王欢。不得不承认,小安确实和李默一点都不像,如
果不说,别人还真不会相信他们是亲生的父女。王欢一直被这个疑团包围着,但她总尽力告诫自己不要猜疑、不要多心,毕竟小安是自己怀胎十月、辛辛苦苦养大的,这种感觉是绝对不会错的。王欢和李默结婚多年来一直没有孩子,好不容易生下小安这个乖巧的孩子,她简直就视为上帝赐给他们夫妻的礼物。更重要的是,李默格外地疼爱小安,甚至可以说到了溺爱的程度。如果小安不是李默亲生的,他又怎么可能对她那么好呢?所以王欢斩钉截铁地告诉女儿:她就是爸爸妈妈的心肝宝贝。

  然而俗话说,不是冤家不聚头。小家庭里多少会有些摩擦,只是那一天,王欢和李默为了工作上的事吵得很凶。盛怒之下容易丧失理智,争执很快演变成了谩骂。熟睡中的小安被他们的吵闹声惊醒,吓的哇哇大哭。王欢见状,更是怒火攻心:“你看你干的好事!把女儿吓成这样!”“你没有责任吗?什么事都要责怪我,你以为她是我的女儿吗?她根本就不是我的亲生女儿!”正在气头上的李默口不择言,一时说漏了嘴。刹那间,房间里陷入一片死寂……李默的气话击碎了王欢的自信,同时也打破了小家庭原有的幸福。在王欢的一再要求下,李默终于说出了事实:

  当年,李默和王欢一心想要孩子,只可惜结婚多年,在尝试了各种方法之后,始终都没能如愿。四处求医问药都没有结果,夫妻俩甚至想过要进行人工授精。最后,他们去了一家权威医院做检查。检查的结果显示,王欢一切正常,而李默却因先天发育不良导致生育能力极差。为了男性的尊严,李默隐瞒了检查结果,只是向王欢慌称她有炎症,等消了炎就可以顺利受孕。之后,李默为王欢消炎了两三次,没多久,王欢果然怀孕了。王欢一直很感谢医院配给她如此有效的消炎药,殊不知,这乃是李默自行找来的精液,而整个消炎的治疗阶段,却正是李默所谓的“人工授精”过程!

  一个暗藏了近10年的秘密终于见得天日,只是当谜底揭晓时,李默和王欢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王欢无法原谅李默对她的欺瞒,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但是小安的问题再一次横亘在他们面前:离婚后,小安到底归谁抚养?是疼爱她、却没有血缘关系的李默?还是亲生的母亲王欢?另外,王欢以李默用欺骗手段致使自己怀上别人的孩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撰文:《东方大律师》节目组 (殷月萍)

  争议焦点:

  1、小安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

  2、小安应该归谁抚养?

  3、王欢能否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讨论

  直播时间:2004年5月30日

  嘉宾: 叶红军 上海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培强 上海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持: 洁 蕙

  洁蕙:我总觉得这个故事太离奇,但想想,世上有多少想要孩子但不能生育的夫妻,也有多少李默那样死要面子活受罪的男人,还有多少王欢这样稀里糊涂的女人,发生今天这样的故事,想来也是可能的。

  王培强:我觉得本案的关键是人工授精生育方式的法律认定问题。通常来讲,人工受精在现实中存在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这就没有争议了,而且,最高院在1991年公布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也是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认定为双方的婚生子女,权利义务适用于《婚姻法》的规定。2、女方单独实施人工授精的,或男方单独实施人工授精的,这种情况下,女方与孩子是一种天然的母女关系,而男方,则因缺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这个条件,而与孩子的关系在法律上会存在一定的分歧。比如,男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女方单独实施人工受精的,我们就认为所生孩子对女方来说是其子女,对男方则不是,其不承担义务。但本案情况很特殊,男女双方都想要孩子,人工受精是男方的主观意愿,尽管女方不知道,但孩子是女方生育的,小安是他们这一系列共同行为的结果,根据这一事实,再结合1999年发布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复函”,我认为,双方对这个孩子拥有共同的权利义务,这个孩子应当被视为双方的婚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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