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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之谜(2)

http://book.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14:19 新浪读书

连载:婚恋奇案   作者:洁蕙   出版社:文汇出版社
 

  洁蕙:如果钱波没有指定具体的受益人或者他把受益人指定为自己,那么这时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呢?

  江净:这个问题可能就比较复杂,如果钱波没有指定具体的受益人或者他把受益人指定为自己,那么当钱波死亡,就要比照遗产进行处理。

  洁蕙:那么,本案的法定受益人或遗产继承人应该是哪些人呢?

  江净: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话,美华的儿子肯定是法定继承人,美华不是继承人,因为他们已经离婚了,这都比较清楚。关键是阿芬和辉辉是不是继承人?就要看阿芬和钱波是不是同居关系以及什么时候开始同居的。主要根据《继承法》和《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案例中没有具体说明何时开始同居,如果在94年2月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这种同居关系法律承认是事实婚姻关系,阿芬和她的儿子都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如果是在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则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只能做为同居关系,那么,根据《继承法》第14条,阿芬不是继承人,但如果长期与被继承人互相扶助的,可以按照适当的比例取得部分份额。从案例来看,他们八年互相扶助,应该可以取得一定比例的份额;至于辉辉是否是继承人,就存在疑义,如果无法证明辉辉是钱波的亲生儿子,辉辉就不是继承人。

  洁蕙:从案例故事分析,他们同居的时间很可能是在1994年2月以后,这样,法定的继承人或法定的受益人只有美华和钱波所生的儿子一个人了。在此,我们也要请教叶红军律师,如果我们无法证明辉辉是钱波的儿子,而当初钱波指定辉辉是这15万意外保险的受益人是基于他认为钱波是他的孩子,现在,他的亲生子女在他死后需要继续抚养,他又没有其他遗产可让他的亲生子女继承,那么,该如何对待这笔指定有受益人的保险金?

  叶红军:如果这样,尽管我们很同情美华母子,但现在是法制社会,我们讨论的是合同问题,保险合同上明确指明了辉辉是保险金的受益人。钱波也可以指定受益人是他的同学,朋友,或其他人,现在他指定的人是辉辉,这个被指定的人不以身份为前提,他可以随意的指定一个人,可以是自己的儿子,也可以是自己非亲属的其他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不依赖于亲属关系而存在的。

  洁蕙:有一位朱先生要发表意见。

  朱先生:我们现在有一种假设,就是辉辉不是钱波的儿子,这是否能说阿芬存在一种欺诈?因为被欺诈,钱波指定了辉辉为受益人致使美华的儿子利益受损。美华可否代理儿子向法院起诉,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叶红军:尽管法院让辉辉和小张做了亲子鉴定排除了父子关系,但其中还存在其他的可能性。一个人签合同的时候,是他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别人没有采用欺诈、威胁,合同内容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那么,这个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钱波在签保险合同的时候受到了欺诈或威胁,我们只能认为这是钱波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是有效的。

  洁蕙:江净律师你怎么看待朱先生的假设呢?

  江净:美华的儿子原来是由钱波出钱抚养的,而且应该由他抚养。钱波死后没有遗产,且保险金由辉辉受益,这势必损害了美华儿子的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观点是可能会造成保险合同的部分无效。辉辉应该返还相当于钱波承担抚养费的金额。

  叶红军:我的想法和江净不同。钱波死后没有遗产,保险金又由辉辉继承,美华的儿子现在生活很困难,美华没有能力。江净认为保险金可能部分返还,但我认为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的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在指定了受益人之后,不能因为其他因素,否认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我们应该按照法律和合同来办事。那么,钱波和美华的儿子的权利怎么办呢?如果他们生活确实困难,我认为,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比如钱波的亲友的帮助、美华寻找工作等来解决问题。辉辉如果认为自己有这样的义务也可以来帮助美华的儿子。但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关系。

  江净: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合同法》确实规定合同应该是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的前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尽管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也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本案中如果钱波的保险合同完全有效的话,就侵害了有厉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有可能导致合同的部分无效,这种无效不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洁蕙:钱波没有其他遗产,又有一个未成年的子女要抚养的前提下,他生前指定辉辉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先听听场外场外朋友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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