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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爸爸,好爸爸(3)

http://book.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14:18 新浪读书

连载:婚恋奇案   作者:洁蕙   出版社:文汇出版社
 

  洁蕙:看来大家的意见也是各不一致,不过,我认为本案中林巧巧母子要证明周大成是恶意捐款,并不难,张律师您认为呢?

  张静:的确,法律就这一问题是有特别条款规定,也就是说,赠与行为若是为了规避法律的话,是可以予以撤销的。但目前的情况是,这个赠与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可以撤销的程度?我认为首先要搞清楚三个问题:第一,本案是否符合特别条款关于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第二,周大成在捐款以后是否已经无力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第三,如果整件事是周大成的恶作剧,那么他是否要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法通则》的修改稿以及《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对于赠与无效的认定以及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都有特别的规定。这两个特别条款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应当履行的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他人,致使利害关系人在主张权利的时候,利益落空。因此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如果要适用这两个规定的话,那么必须要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周大成本人的确没有其他财产,也就是说,周大成在捐献了这2000元以后就倾家荡产了。那么即使林杰起诉到法院,周大成也是没有能力支付这笔抚养费的。只有在种情况下,林巧巧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周大成的赠与无效、要求撤销周大成的赠与行为,才可能得到法庭的支持,否则,即使周大成超过了向林杰支付抚养费的时限,林杰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这2000元的数额又恰巧与抚养费相同,林巧巧也是无权直接向孤儿院要求收回捐款的。

  汪敏华:本案所要讨论的焦点其实就是要查清周大成捐款的动机是什么,是表示爱心还是为了规避法律,这是必须要查实的。不可否认,如果单一地来看这两件事,确实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中是否存在联系,就要看具体的情况,而这具体的情况就是周大成捐款的动机。如何来判断周大成捐赠行为的性质呢?从程序上来看,我觉得,林巧巧按照法律规定,代表林杰向周大成主张权利,要求周大成支付抚养费。主张权利的方式不一定非要通过诉讼,也可以通过继续寻找周大成,与其进行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是采取了后一种方法,那么周大成可能会向林巧巧表示他无力支付,也可能是表示有能力支付。如果周表示不能支付,或者是无法找到周大成,那么就可以提起诉讼。在诉讼和执行的过程中,很容易判断周大成有没有支付能力。如果林巧巧顺利地向周大成追回了林杰的抚养费,那么周大成的捐款就确实是为了奉献爱心;但如果周大成根本无力承担给付义务,那么周大成的捐赠行为与给付抚养费两者就不是孤立的法律关系,而是有联系的,周大成捐款的动机也就昭然若揭了。如果是那样的话,孤儿院接受这笔捐款,从法律上来说,就是一种不当得利,那么林巧巧是可以代表林杰向孤儿院要回捐款的。如果通过协商不能向孤儿院要回捐款的话,那么林巧巧和林杰是可以将孤儿院与周大成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的。

  张静:综上所述,我认为周大成在捐款之后无力承担2000元抚养费是没有客观事实予以支持的。因为毕竟2000元不是20万,在目前的生活水平下,并不会让周大成倾家荡产。不过,周大成也确实应该尽快将抚养费交给林杰。

  汪敏华:林杰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周大成索要抚养费的这种方式来断定周大成是否有支付抚养费的能力。这其实是一个试金石,我们可以以此来判断周大成捐款的动机,从而来认定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洁蕙:平时,我们总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本案倒是不折不扣可以用法律来解决。如果周大成从此不愿支付抚养费,林杰也只有通过法院主张和执行抚养费,如果福利院不愿协商退还2000元捐款,林杰也只有通过法院才有可能撤销周大成的赠与行为。所以,本案应该不难解决。倒是从周大成的捐赠行为,我感觉他还是一个善良的男人,因为不满前妻给孩子改姓而采取了干脆把钱捐给福利院的行为,可见他不是不想付出2000元钱,而是一种情绪的宣泄,但我觉得他这种宣泄情绪的方式尽管缺乏理智和法律观念,却也算得上有品位和规范,而只要是有品范的行为,民法的调整作用才容易彰显和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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