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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中奖以后(2)

http://book.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14:18 新浪读书

连载:婚恋奇案   作者:洁蕙   出版社:文汇出版社
 

  洁蕙:本案中有值得注意的一些细节,本案中的父亲与母亲尚未离婚已分居两年,父亲见到女儿之际正好买了些彩票,他把自己不喜欢的几张号码给了女儿,没想到恰好中了大奖,但父亲得知该彩票中奖之时也就是母亲和女儿得知消息之日,此时,父亲和母亲已经离婚,但彩票是在离婚之前买的和送的,于是,问题就出来了:彩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将彩票赠与女儿的行为是否有效?来看看读者朋友的意见:

  王同学:我觉得童律师说得比较有道理,董律师所说的彩票送出时的意思表示错误,我觉得阿权送出彩票时候并不知晓是否会中奖,他只是有意思表示将彩票赠与女儿,但直到获悉这张彩票中奖后,他才说自己意思表示错误,这个想法应该是不成立的吧。正如童律师所言,玲子是有能力接受这个赠与的,即这份财产归玲子所有,而不在夫妻的共同财产之列。

  刘先生:我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两人还没有离婚,在这期间买的彩票所得奖金仍应被视为共同财产。所以我支持董春岛律师的观点。

  洁蕙:我们现在已经直接接触到了本案的焦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解和赠与彩票行为的效力。

  董春岛:对于刚才对方提出的“赠与”观点,我不表示认可,赠与本身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那么,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首要要件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否则该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或可辙销的。本案中,阿权认为买错了彩票的号码,不可能中奖,在这种情况下才送给女儿的,那么他的意思并不是把这张彩票关给女儿或者说彩票中奖后的奖金都送给女儿,我认为阿权既然没有这个意思表示,这个“赠与”行为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缺少合法条件,作为阿权来讲,有权撤销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可以主张分割这笔奖金。

  我认为阿权的这种行为属于一种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行为。重大误解行为,行为人对标的物的品质和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本意相违背的,并且这种行为对自己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当事人对这种重大误解行为完全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本案中的阿权的行为可以认作是法律上规定的“重大误解行为”,他原先设有意识到这张彩票可能会中奖,在认为根本不可能中奖的情况下他才将彩票送给女儿的,并没有说如果这张彩票中奖了,也把彩票送给女儿。既然没有这种意思的表示,那么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彩票所获的奖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以上就是我的观点。

  童珏雯:我不同意董律师的观点。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赠与合同是一个实践性的合同。它从财产的权力发生转移起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本案中,阿权将彩票塞给玲子并说明了是给她玩的,作为标的物的彩票,实际上已经支付给玲子,财产权力在此时已发生转移,因此,对于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其实争论的意义不是很大。那么本案中是否存在因为重大误解而可以撤销的情形呢?我认为是不存在的。

  所谓重大误解,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价格等内容发生认识的错误。本案中,阿权将彩票赠与玲子的行为,并不存在认识错误,阿权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应该知道彩票本身就是一个射幸合同,开奖前每一张彩票都存在中奖的可能。但是阿权还是作出了赠与行为,这个行为既明确地表示了受赠人是玲子,也明确地表示了赠与物是一张彩票,整个行为完全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此外,关于“重大误解行为”,需要指出一点,撤销或变更必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做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变更或者撤销的,但是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尚未做出变更或撤销的裁决之前,这个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并且是不可变更的。同时需要说明的另一个问题是,在这个赠与行为发生的时候,阿权与乐珊仍处于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阿权处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讲,这张彩票的赠与应当在事后征得配偶的同意,赠与行为才是有效的,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乐珊是追认了这个赠与行为的效力的。综上所述,这个赠与行为是有效的且不存在可以撤销的情形,玲子已经得到赠与物的所有权。

  洁蕙:下面继续欢迎读者的参与。

  江先生:我认为这个赠与发生之时,父母以及女儿还在一个家庭生活,所以这张彩票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所以,在这张彩票发生赠与后,也是家庭成员三方对其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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