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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凡,河南三门峡义马市人。1986年7月,王在义马市高中参加高考,取得了481分的成绩,超过了当年的中专录取分数线(452分)。结合数学单科103分的估分和对金融管理专业的喜爱,他的中专第一志愿选择了河南省银行学校的金融管理专业。然而,就在他对自己的未来充满憧憬的时候,却意外地收到了一所地域偏远、专业冷门的阜新煤炭工业学校火工专业的录取通知书。“这个专业与我的志趣爱好极不相干。”王说。 当时他找有关老师询问,被告知可能是“调剂录取”的结果。王极不情愿,但却不敢不去报到。因为当时的政策是:如果录取后不报到,将会被取消两年的高考资格。 由于对所学专业没兴趣,王学业平平。毕业后参加工作,他还先后多次调动工作单位,但是始终不能摆脱所学专业的影响。再后来,他下了岗,靠低保维持生活。 2001年7月13日上午,王到原单位填写自己的干部履历表,偶然从自己的档案材料中看到了自己当年的高考志愿表,却发现表上完全不是自己的笔迹,自己填报的中专第一志愿“河南省银行学校金融管理专业”也被改成了“阜新煤炭工业学校火工专业”。“我突然明白,原来自己并不是被调剂录取,而是被第一志愿录取的!我的高考志愿被人篡改了!”王感到十分震惊和气愤,遂开始调查此事原委。 在此后的几个月中,王奔波于义马市教体局、三门峡市教育局、省招办、河南省银行学校、义马市高中及其当年的班主任张富敏老师之间。结果,张富敏终于承认志愿表是他改动和誊写的。但是张又说,当时是在王桂凡志愿表填好后,上边给了一个“委培指标”。但是找不到王本人,学校就让他将王的志愿表誊写一份,将第一志愿进行了改动。 2002年11月,王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递交诉状,把河南省招生办公室追加为新的被告,再次将前述4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恢复本来志愿的学业。 2003年7月15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全国少见的高考志愿遭篡改案。王桂凡当庭变更了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恢复自己当年所报志愿的学业,或赔偿各项损失38.5万元。 法院当庭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王桂凡1986年参加高考,当时其所报中专学校的第一志愿由老师张富敏改为“阜新煤炭工业学校”,虽当时王不乐意,但经人劝说,王接受了这个学校,并就读完毕。视为王同意被该校录取。王报到入学时就应得知自己所称的“教育权”受到侵害,应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现1986年已经过了17年,显已超过诉讼时效。王的权利丧失了法律保护的前提。王称其于2001年7月才知道志愿被篡改,显不属实。遂判决:驳回王桂凡的诉讼请求。 关于“服从调剂”。广东省2002年对高考制度进行系列改革,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在高考志愿表上取消“服从调剂”栏,增加考生可填报志愿的个数。在招生时,不得把考生录取到没有填报的院校和专业。2003年新疆高考志愿设置栏内也取消了“服从调剂”,录取的依据就是考生所填报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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