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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当铺当钱库(3)

http://book.sina.com.cn 2007年10月24日 18:17 

连载:读《金瓶梅》品明朝社会   作者:梅朝荣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

  当铺内手续繁多。当衣物者到了当铺,先将衣物交给司柜看货定价,押金通常要低于衣物的一半。成交后由司账记上账,打包之后高声唱:“收货入库。”然后付给收据,称为“当票”,上载明当物、抵押款数和时限。当期一般为六个月至十八个月,月利率高达二分五厘至三分。如到期不赎者,称为“死当”,由当铺转手倒卖。

  每家当铺里都有坐柜和站柜两个人。坐柜,主要是为了在站柜与当户发生争执时,好打圆场。比如当户嫌给价太少,拿着当物要走的时候,坐柜赶忙起来打圆场。如站柜的说“拳头、道子”,意思是已经给十一块钱了。坐柜认为可以再加两块时,就用“拳头、炉腿”,暗示给十三块钱。总之,遇到值钱的东西,他们就尽量不让当户走开。

  如果当户坚持要高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他们便用当户识别不出的手脚,把当户的衣物等给整理好。其方法是:把衣服上身的一只袖子反叠,袖口朝下;裤子折三折;如是金货,就用试金石轻磨一下;如是金表,则将表盖微启一点。第二家当铺一看,心里就有数了,所给的当价,就会与第一家差不了多少。这样,当户最后还是只得用低价当出。

  《大明律·户律》规定,“无论私债或典当财物,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年日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又如借款人违约不还犯罪”。“凡‘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两以上,违三月笞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两以上,违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并追本利给主’。还如出借人的违法索债犯罪”。

  “若豪势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债强夺去人孳畜、生产者,杖八十。若估计,过本利者,计多余之物坐赃论,依多余之数追还。若准折人妾、子女者,杖一百。强占者,加二等,因而奸占妇女者,绞。”

  典当铺是个一本万利的行业,各大商人,都有开当铺的意愿。明人周晖在《金陵琐事录》中称:“当时南京的当铺总有五百家,

福建铺本小,取利三分四分。徽州铺本大,取利一分二分三分,均之有益贫民。”

  明代休宁人程锁在江苏溧水开当铺,坚持“居息市中”,“终岁不过十一”,“使得细民称便,争赴长公(程锁)”,他本人也从一个资本不大的典当商,成了“累资万金”的富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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