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支持Flash
|
|
|
|
|
断子绝孙的阉人自受刑之日起,还要在世上活那么多年,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比死刑更不人道的惩戒方式。但很快,阉割的意义发生了变化,它很少再作为代死之刑,而更多地是出于宫廷服务的需要——阉人从“戴罪之人”变成了服务业从业者。在前者那里,阉割是他的行为招致的必然结果,而后者,则是自主选择的一种劳动方式。作为特殊劳动者的阉人,其财产私有是天经地义的。我的意思是,当阉割不再作为一种处决财产的极端方式时,阉人养子,便能够被统治阶层容忍了。秦赵高开了阉人养子的先河,而东汉,阉人的养子不但可以继承财产,就连爵位也可以继承——汉末的郑、曹两大家族,就是阉人传国袭爵制度的结果。北魏沿袭汉制,唐初虽规定阉人不得养子,但禁令被屡屡突破,至德宗时,局面已无法收拾,他只好规定:内侍五品以上,许养一子,仍以同姓者,初养日不得过十岁。尽管李唐王室在此事上做了足够的退让,但仍然不能满足阉人的要求,宦官杨复恭竟然养子六百多人。养子作为结党营私的一种手段,被中晚唐的阉人们娴熟地运用着。这时候,养子并不是为了延续香火,而是壮大权势 。宋汲取唐的教训,规定阉人四十岁以前不许收养义子,四十岁之后也只限收养一子,且本为阉人养子的阉人,不得再收养义子。这种措施收效甚好,但朱明王朝并未沿袭它。明时规定,阉人的财产和爵位可荫及弟侄族人,这使得大多数阉人不再愿意收养义子。 绵延千百年的阉人养子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权宜措施:皇室无法容忍具有生殖能力的外姓男子玷污皇室血统,但又在粗暴地断绝别人香火的同时心生愧疚——养子不失为一种解决矛盾的良方。
【发表评论】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