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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世纪沧桑(1)

http://book.sina.com.cn 2007年06月20日 15:04 

连载: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   作者:陈夏红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张耀杰

  2006年7月26日,到万圣书园与从美国归来的沈宁先生会面,邂逅了已经与谢泳交上朋友的陈夏红,并且得到他刚刚出版的一部新书《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以下简称《剪影》)。一位80年代的年轻人,竟然出版了集法律与历史于一体的个人专着,令我油然而生“后生可畏”的感慨。随后几天里的匆匆阅读,滞留在心中的是挥之不去的沉痛之感:《剪影》讲述的法律人的命运坎坷,其实就是中国法律及中华民族的坎坷命运!

  一、“五四”时期的法律盲区

  谈中国现代历史,人们常常从《新青年》和“五四运动”入手。而《新青年》和“五四运动”的最大盲区,偏偏是最能够体现欧美现代文明的法律人的黯然缺席。关于这一点,贺卫方教授在《五四运动中法学家的缺席》中写道:“从法律的视角回顾,我们发现,这场运动中居然看不出多少法学家的影响。五四时代的英雄是哲学家、文学家、历史学家和革命家,而不是法学家。近世中国的法学家中,沈家本已于六年前去世。伍廷芳虽然在政坛上仍属重镇,对学生运动也公开表示过同情(‘学生之行动,绝非为私利,与吾国官僚之专于自身设想者大不相同。……总之,学生运动,乃中国之一有希望征状也。’《抵沪后的谈话》,《正报》,1920年4月18日),然而,在思想上,这位法学家从来也没有获得过全国性的荣誉。1921年伍廷芳去世,新文化运动的领袖胡适发表感言,毫不隐讳地批评这位法学家的思想浅薄。他如王宠惠,虽法学根底扎实,然而却全身心于政治和外交,对社会思潮之引导,贡献无多。”(《法制日报》1999年9月2日)

  在法律人缺席的情况下,“五四运动”中最具备法治精神的,是以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为己任的北京大学文科讲师梁漱溟。1919年5月18日,他在《国民公报》发表《论学生事件》一文,其中写道:

  我的意思很平常,我愿意学生事件付法庭办理,愿意检厅去提起公诉,审厅去审理判罪,学生去遵判服罪。检厅如果因人多检查的不清楚,不好办理,我们尽可一一自首,就是情愿牺牲,因为如不如此,我们所失的更大。在道理上讲,打伤人是现行犯,是无可讳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纵是国民公众的举动,也不能横行,不管不顾。绝不能说我们所作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使得。……在事实上讲,试问这几年来那一件不是借着国民意思四个大字不受法律的制裁,才闹到今天这个地步?……但我如说这话,大家一定不谓然的很多,我以为这实是极大的毛病。什么毛病?就是专顾自己不管别人,这是几千年的专制(处处都是专制,不但政治一事)养成的。……我以为大家不愿受检察厅检举的意思,自以所行无有不合的意思,还是这个毛病。这个毛病不去掉,绝不能运用现在的政治制度,更不能运用未来社会改革后的制度。质而言之,就是不会作现在同以后的人类的生活,不会作这种生活,不待什么强邻的侵略,我们自己就不能在现在世界上未来世界上存在。

  正是为了提倡遵守法律程序的文明意识,梁漱溟建议说:“最好我们至检厅自首,判什么罪情愿领受,那真是无上荣誉。这好榜样,可以永远纪念的。”

  梁漱溟之所以会有如此清醒的法治意识,与他1916年和沈钧儒(衡山)同任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司法部秘书直接相关。此时段祺瑞内阁的司法总长,就是梁漱溟的舅舅张耀曾(镕西)。事实上,梁漱溟的上述意见,并没有得到自以为爱国有理的青年学生的真诚响应。他自己的所作所为,特别是他后来在山东邹平所推行的神道设教式的“乡村建设”,更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精神背道而驰。这是梁漱溟的可悲之处,同时也是张耀曾和沈钧儒的可悲之处。

  二、张耀曾与沈钧儒的法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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