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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五反”(4)

http://book.sina.com.cn 2007年02月28日 10:47

连载:周恩来二十六年总理风云   作者:杨宗丽 明伟   出版社:辽宁人民出版社

  第二天,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反贪污斗争必须大张旗鼓地去进行的指示》。

  一场伟大的运动,从此便大张旗鼓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

  对中央直属机关,周恩来并没有放过,他确信,要想“下梁”正,“上梁”必须先正。

  12月20日,就成立中央一级机关总党委一事,周恩来向毛泽东并中共中央书记处提出书面报告,他自告奋勇,提出亲自担任总党委第一书记;第二至第四书记分别由安子文、杨尚昆、萧华担任。他在报告中还提出:总党委成立后,在目前阶段的“中心工作是集中精力,领导与组织中央一级机关(包括党、政、军、民)的精简节约与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

  要让下面做到的,上面必先做到。周恩来非常清楚,中央机关中也有“老虎”。中央机关的“三反”斗争也刻不容缓。正像毛泽东在1952年1月23日发给党政军各部门和各地的一封《关于“三反”斗争展开后要将注意力引向搜寻“大老虎”的电报》中所说:

  “凡属大批地用钱管物的机关,不论是党政军民哪一系统,必定有大批的贪污犯,而且必定有大贪污犯(‘大老虎’)。有些人以为党的机关,宣传和文化教育机关,民众团体,用钱不多,必无‘大老虎’,这是不正确的。早几天还以为中央文教机关一个‘老虎’也没有,经过最近两天的寻找研究,就发现至少可以捉到15个贪污1亿元以上的‘大老虎’。”

  自“三反”运动开展以来,为捉“老虎”,毛泽东和周恩来批发、批示、批转和起草的文件不计其数。

  刘青山、张子善,是毛泽东和周恩来抓住的典型。他们心里非常清楚,不打掉这种典型的大贪污犯,不足以影响一大片,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就不足以发挥威慑力。

  在中央和华北局的领导下,河北省成立了以省人民政府主席杨秀峰为主任的调查处理委员会,会同天津市,对刘、张贪污一案进行彻底的调查、侦讯。在弄清他们主要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调查委员会和河北省委于1951年12月14日提出了处理意见:

  “刘青山、张子善凭借职权,盗窃国家资财,贪污自肥,为数甚巨,实为国法党纪所不容,以如此高级干部知法犯法,欺骗党,剥削民工血汗,侵吞灾民粮款,勾结奸商,非法营利,腐化堕落达于极点。若不严加惩处,我党将无词以对人民群众,国法将不能绳他人,对党损害异常严重。因此,我们一致意见,处以死刑。”

  上述意见报到华北局,华北局经过谨慎研究后,向中央提出了处理意见:

  “为了维护国家法纪,教育党和人民,我们原则上同意,将刘青山、张子善二贪污犯处以死刑(或缓期二年执行),由省人民政府请示政务院批准后执行。”

  刘青山、张子善贪污腐化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他们在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后,公开扬言“天下是老子打下来的,享受一点还不应当吗?”对这种破坏人民的“天下”,毁坏党的名誉的“大老虎”,不加以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毛泽东和周恩来等中央领导人的态度是明确的。早在11月30日代中央批转华北局《关于刘青山、张子善大贪污案调查处理情况报告》时,毛泽东就明确表态:

  “华北天津地委前书记刘青山及现书记张子善均是大贪污犯,已经华北局发现,并着手处理,我们认为华北局的方针是正确的。”

  中共中央在惩治腐败的问题上,总体原则是以教育为主,不主张打击面过宽;能不杀尽量不杀。正像周恩来所说:“对于小的,不能原谅,但在处理时,应采取教育的办法,自己坦白并经过教育后就算了。”

  但是,对于民愤极大的,周恩来也表明过中央的态度:“对于大的,必须严办,从判十年以上徒刑直到杀头。”

  在毛泽东与周恩来、刘少奇、朱德、薄一波、彭真等人讨论刘青山、张子善这两个大贪污犯的处理问题时,态度是一致的:不论他们有多大功劳,都是不可饶恕的。刘、张二犯,必须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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