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工资单位(1) | ||||
| http://book.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 01:00 新浪读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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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知识分子和人民币时代 作者:陈明远 出版社:文汇出版社 | ||||
| 半个世纪以前,“工资分”或“工薪分”是一种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吃穿用实物为计算基础、折合人民币支付的工资计算单位。首先在东北和山东老解放区施行,不久便推广到全国各地。这样做的原因是几年来物价经常上涨,老人民币随着贬值。 为了使职工收入有所保证,1948年3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公营企业、机关统一实行的战时工薪标准。
而“工资分” 或“工薪分”的基本定义,就是两个成年人(一对夫妇双职工)每月维持最低生存限度的必需消费量为100(每人50分)。这100分在全国各不同地区的差别。 这个标准按“工薪分”计算;每个工薪分的含量包括五种基本生活必需品:米、布、油、盐、煤。在某种程度上,这跟老百姓一般口头常说的“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中的四件相符合,“民以食为天”嘛。而吃饭问题加上“布”就是“衣食”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了。具体说来,在东北地区这“米、布、油、盐、煤”五部分的比例是: 二等高粱米1.6斤(0.8公斤)、解放布0.6尺(0.2米)、豆油0.025斤(12.5克)、精盐0.025斤(12.5克)、中等煤3.4斤(1.7公斤)。 每人每月生活基本费用50分的价值相当于—— 高粱米80斤(40公斤)、加上解放布30尺(10米)、加上豆油1.25斤(625克)、精盐1.25斤(625克)、中等煤170斤(85公斤)。折合今人民币大约200元左右。 在1948年的东北地区,每人每月的工资标准为: 技术工人、下井矿工、有损健康的化学工人,最高110分,中等77分; 一般重工业工人,最高100分,中等70分; 一般轻工业工人,最高90分,中等63分; 大学校长,教授及文化专门技术人员,最高110分; 中学校长、教员、专署科长以上及与其相当的职员,最高100分; 小学校长、教员、县府科长以上及与其相当的职员,最高90分。 如此工薪标准,显然是很低的;而且将脑力劳动者跟体力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一律扯平。 1950年8月,武汉市军管会公布了《国营企业薪资调整方案》,规定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最低工资60分,工人的最高工资为200 分,职员的最高工资为400分。 国家为了保证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尽量少受物价上涨的影响,决定进一步采用实物计算职工薪资的办法。1950年9月17日《工资条例草案》规定: “废除现行各种不同的计算工资单位,全国统一以‘分’为单位,每分的内容,按一般工人实际生活需要,折合为粮、布、油、盐、煤五种定量的实物,并根据各地区粮食生产量和实际消费量的比例,规定各地不同的粮食种类,同时规定以各地每种实物中等牌号的零售物价,计算分的价格,由中央工资委员会或各地工资委员会按月分布之。” “工资分”的实物内容根据地区差别而有所不同,一般按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的数量进行折合。物品的规格与牌号,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条件和职工生活习惯而确定,如南方一般用大米, 北方用面粉和小米等,以中等质量为准。按国营商业的零售牌价计算“工资分”值,并且由当地主管机关或人民银行定期(按月、半月或日)公布。例如,北京地区的工资分值都是按照国营零售公司每月10日、25日的平均价格于每月28日前公布一次。 全国统一的“工资分”标准——工资与物价挂钩 1950年9月,按全国工资准备会议上的方案规定了“工资分”所含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具体做法是:以工人两口之家(称为双职工家庭)26种消费品为内容,按每月平均消费量及其构成的比例归并为粮、布、油、盐、煤五种主要生活用品。再以总消费量为100,取其百分之一作为“工资分”的1分。 国家干部的工资分由伙食分、服装分、津贴分(也就是基本生活必须的衣、食、用)三部分合成。 每月“伙食分”有三等,高层干部“小灶”为102.5分,中层干部“中灶”为77.5分,基层干部“大灶”为52.5分。各级干部的服装分都是每月17.5分,统一发放干部服。至于津贴分,则按照级别而有差异:最低15分,最高1586分。50年代国家干部津贴的“工资分”经常调整。 每个“工资分”中五种物品的含量 全国统一的“工资分”标准,是在吸收老根据地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北京、天津、太原、张家口、宣化、武汉、济南、上海及东北等地区的工人家计调查材料拟定的。每个“工资分”中五种物品的含量则为:粮0.8斤(0.4公斤);白布0.2尺(0.067米);食油0.05斤(0.025公斤);盐0.02斤(0.01公斤);煤2斤(1公斤)。 这样的标准,具体含义怎样呢?平均每人每月的基本生活费用折合为:大米或面粉40斤,白布10尺,食油2斤半,盐1斤,煤100斤。跟上述东北地区“工薪分”相比,米面(细粮)比高粱米(粗粮)贵些,白布比土布(解放布)贵些,食油增加了。所以50工资分,大约也就合今人民币200元左右。可见当时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极低。 [作者注:] 1952年7月1日,政务院发出《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走出工资改革的第一步。它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自上而下分为29级,工资随级别而定,不以当时尚不稳定的货币为结算单位,而以实物为基础进行折算,又称“工资分”,也即老干部们常说的“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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