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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雪芹续妻考(5)

邓遂夫

连载:草根红学   出版社:东方出版社   作者:邓遂夫
 

  但是,从脂砚斋初评本问世,到后来曹雪芹逝世(壬午除夕,乾隆二十七年;或癸未除夕,乾隆二十八年),又过了十余年。此间,雪芹的自身经历,显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变化——前妻死了,续娶了“新妇”,在荒僻的西山组建了新的家庭,等等。当生活中发生了这样许多重大的变化之后,别说由其他知情者去续写其结局,就是由雪芹本人来重写,恐怕也不会一成不变地拘守自己十年前的构思。

  我着重要强调的一个关键问题,便是曹雪芹自身经历中的这些发展变化情形,正好与“旧时真本”的结局相吻合。说明这种佚本的续补部分,只可能是一个深知他的个人生活内情的人所作。而在目前所知了解其内情的人当中,又惟独只有兰芳在题写悼亡诗时流露过“续书”的念头。根据这一明证,至少可以初步推断,所谓“旧时真本”的八十回后部分,确有可能是雪芹这位续弦夫人所作。但这一续书显然没有得到对《红楼梦》稿本拥有至高无上的整理删改之权的畸笏老人的承认,以致在曹雪芹的亲人中只剩下他这“朽物一枚”的时候,其最后整理完成的一个《石头记》定本——即蒙、戚诸本的祖本,依然只保留了雪芹的前八十回原作。因此,我们还应该深思一下:戴诚甫所见的佚本,为什么被那样肯定地称之为“旧时真本”?是不是里面保留着足以说明它是作者原稿本(包括兰芳续补手稿)的某些版本现象呢?

  至盼海内外学人尽力搜求这一佚本,揭破其中真相。

  七、丢人经历初探

  根据上面的分析,所谓“旧时真本”的续补部分,如果确系有志续书的兰芳所作,那么,现在所知其续书中的某些人物结局的线索,便足可成为我们探寻这些人物的生活原型情况的间接材料。例如,原为“侯府千金”的史湘云,在这种续书中沦为乞丐,又与宝玉结为夫妇,也就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兰芳与雪芹结合之前的现实概貌。

  但是必须指出,即便是像《红楼梦》这样以作者自身经历为素材写成的小说,它也决不会与生活真实完全等同。深知作者“假语村言”之义的兰芳,她在续书时也自然不会忽视这一点。因而我认为,所谓“史湘云沦为乞丐”的描写,只可能是在文学作品中打了许多折扣的某种生活真实的变形,而不会是对兰芳“丢人”经历的照搬。况且,曹雪芹及其亲友之所以讳提兰芳,显然是因为她的经历不可告人。如果兰芳竟肯将自己不可告人的经历直接搬进小说,又何须在现实生活中搞得那么神秘呢?可是话又说回来,这种续书既然写出湘云在“沦为乞丐”之后才与宝玉结合,便至少可以间接地印证:雪芹的续妻确有某种不幸的经历存在;她本人隐姓埋名,以及亲友不忍提及,或许都与这种不幸经历有关。有趣的是,当我们明白了这一点之后,反倒可以发现,有的亲友实际上多次在诗篇中提到过她,只不过提得较为隐晦,不像“新妇飘零”之句那样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罢了。

  吴恩裕先生在1954年发表于《新观察》的一篇文章中就曾分析说:敦诚诗中的“新妇”,很可能就是敦敏1760年深秋《过明君养石轩遇雪芹》诗“秦淮旧梦人犹在,燕市悲歌酒易醺”所说的《红楼梦》中“犹在”的人,也很可能是敦敏1761年仲秋《赠芹圃》诗“燕市哭歌悲遇合,秦淮风月忆繁华,新愁旧恨知多少,一醉酕醄白眼斜”所指在燕市(北京)“遇合”的人。这分析极有眼光,真可谓体察入微!吴先生在同一篇文章中还说:

  更重要的却是,又有两句常被考据家引用而未细加推敲的诗,就是敦诚在1757年由喜峰口《寄怀曹雪芹(霑)》诗中的:“扬州旧梦久已觉,且著临邛犊鼻裈。”引用这二句的典故可能有,也必须有两个重要涵义:一个是指当曹雪芹已醒了扬州梦之后,他的贫困有如当年司马相如在四川临邛时一样,穷到穿犊鼻裈的地步;另一个是指曹雪芹也有一个像卓文君那样新寡的女子和他共同生活。

  吴先生的探索,已经触及到了掩蔽事情真相的窗纸,可惜终于没有把它挑破。敦诚含蓄引用司马相如的典故,如果真要表明雪芹身边有一个“像卓文君那样的女子”,那么,卓文君的本质特征,就远不是“新寡”所能概括,而应该是私奔——或者说二者兼有,重点在后者。

  我们联系曹雪芹续妻的前述种种形迹来分析,如果仅仅是寡妇再嫁,在封建社会里虽不光彩,但对于曹雪芹这样思想性格的人来说绝不会介意,更不会在亲友中弄得那么神秘。反之,如果是一个罪囚之女,从某种尴尬处境中潜逃私奔,却可能因牵涉许多难以想象的社会政治关系,而表现出前述的种种情形来。

  “罪囚之女”——“尴尬处境”——“潜逃私奔”,真有这样的可能性存在吗?有。这正好可以从史湘云身上找出线索。

  书中的史湘云是宝玉的表妹,贾母的内侄孙女,其叔伯中还有名叫史鼎的人(即书中所谓“忠靖侯史鼎”)。这与现实生活中苏州织造李煦的孙女辈的情形完全相合。不仅李煦之妹确是曹寅之妻,雪芹的祖母;而且李煦也确实有子名鼎(这在故宫档案中是有案可查的)。李、史同音,史湘云的原型是李煦孙女,难道还有疑问么?

  雍正二年(1724,即李煦因“亏空”获罪抄家的第二年)十月十六日,总管内务府大臣的奏折中记载着这样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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