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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原初的状态就是囚徒困境

潘天群

连载:博弈生存   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   作者:潘天群
 

  人类的天性是驱利避害的,从动物状态走出来时人是自私的。自私的人在交往中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产生的结果正是一种囚徒困境。

  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假设了人类的原初状态,用他的话说,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像狼与狼一样,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力图保护自己的利益,并企图占有别人的东西,此时,每个人是每个人的敌人。此时没有任何规则,没有财产,没有
正义或不正义,只有战争。武力与欺诈是战争中的两大基本德性。

  在自然状态下,霍布斯说,是没有工业、知识、艺术、社会的一点余地的。

  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假定,目的是要引申出他的政治主张。他认为,在这种状态下人的生活是悲惨的。为了摆脱这种状态,人们便汇聚起来,建立契约,同意确立一个权力者或权力团体,这就是利维坦,这个拥有巨大权力的利维坦对人们使用权力,以结束每个人对每个人之间的混战。这就是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思想。

  在“霍布斯模型”中,国家以法律条文规定对某种行为如“战争”采取惩罚措施,但是如果惩罚措施不力,即使扣除惩罚的成本,行动者从“战争”行动中获取的好处大于他采取“和平”策略所带来的好处,那么国家的法律措施是无效率的或者说是低效率的。因此国家法律的制定应以抑制对他人的危害行动为原则。这就是法律制定的第一条原则: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从对社会的整体考虑分析得出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越严格越好,越严格越有效率。但是,严格的法律对犯法者公平吗?这就涉及法律制定的第二条原则。

  第二条原则是,法律对犯法者的惩罚应以与犯法者给社会或他人造成的危害相等为原则,这就是公平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惩罚太重,对犯法者不公平;而太轻,对社会或他人不公平。

  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是很难统一的,法律的制定既要考虑效率原则,又要考虑公平原则,但往往两者难以兼顾。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对这两个原则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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