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禁忌(1) | |
| 任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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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中国民间禁忌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任骋 | |
| 婚姻乃是男女两性间建立的一种社会公认的夫妇关系,这种关系是家庭和子嗣合法存在的基础。婚姻是人类社会进入到一定发展时期后的产物。婚姻的形式有多种。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婚姻的形态发生着种种演变和进化。汉语中婚姻指婚嫁和男女之家。《礼记?昏义?疏》云:“婿曰婚,妻曰姻是也,谓婿以昏时而来,妻则因之而去也。”又云:“婿之亲属名之曰姻,女之亲属名之为婚。”故“女氏称婚,婿氏称姻”。《尔雅》云:“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又云:“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可见除了夫妻关系称为 子之妻为妇,女之夫为婿,夫妇的关系原应当是很好理解的,但在汉语中,夫妇的称谓也有性歧视的释意。《说文解字》云:“妇,服也,从女持帚洒扫也。”《白虎通》云:“夫妇者何谓也,夫者扶也,以道扶接;妇者服也,以礼屈服。”又云:“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可见道学者们的解释,处处体现了一种“扶阳抑阴”、“男尊女卑”的思想。女人只是男人的附属品,只配洒扫,只有屈服于男人;而男人是扶接女人的,是成就女人的。这也就说明了中国婚姻中男女的地位关系问题了。由于女性对于男性在婚姻方面的依附是很明显的,所以中国古代从氏族社会的父系家长制起至周代结合政权的分封制就基本形成了一套相当完备的宗族宗法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家庭、社会的财产、财富全都计算在男子的名下,按着严格的辈分、嫡庶关系确立尊卑,明确递继。因而,婚姻的缔结便直接影响到一个宗族系统的发达与否。所以,婚姻虽属吉事,亦颇多禁忌。在民间,则从择婚、议婚、定婚到嫁娶乃至离婚、再婚等等方面形成了繁多博杂的禁忌事项,惟恐在婚姻这一人生大事、宗族大事上出现了差错而影响到各个方面的发达昌盛,惟恐稍一疏忽便不能得到那全部的幸福、美满。 1择婚禁忌 这里所谈的择婚,首先是指群属意义上的个体,在群体意识的干预和影响下,于选择婚姻配偶方面的禁忌。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任何一个以各种名分划分出来的人群集合体,都有可能在婚姻选择上实行与这一人群体的名分有关的禁制。这方面的禁忌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外婚制,一类是内婚制。实行外婚制和内婚制的禁忌原则,归根结底,都是一种乱伦禁忌或乱伦禁忌的推衍。乱伦亦即乱了名分。但是,一般说来,与乱伦禁忌的关系更直接、更紧密的还是外婚制,外婚制和乱伦禁忌在禁止血亲间发生性关系的意向是一致的。而内婚制则往往表现出一种维护血统、属性稳定和纯正的意向。其次,择婚还指个体的主观意识,于选择婚姻配偶方面的禁忌。比如自由恋爱时,选择配偶的一些禁忌习俗等等。当然,这种看起来是当事人自我的意志表现,其中也隐含着群体意识的干预和影响,不过,毕竟是通过个体的主观意识表达出来的,因而比起由他人从外界包办代替,直接干预还是要自由、自主得多了。 氏族外婚禁忌 氏族外婚是原始社会的一种婚姻规例,以禁止氏族内部通婚为特征。氏族外婚实际上是把同一氏族内的所有成员都视为血亲关系了。这种视氏族关系为血亲关系的情形大概与视氏族图腾为氏族祖先的信仰是不无关系的。根据有关资料,近现代中国许多民族,如独龙族、普米族、苗族、鄂伦春族、黎族、鄂温克族、珞巴族、畲族、布朗族、基诺族等都保留着这种婚姻的遗俗。在一些民族中还构成有狭小固定的氏族通婚团体。即甲家族的男子固定地娶乙家族的女子为妻,但甲家族的女子绝对不能嫁给乙家族的男子为妻,而需嫁给丙家族的男子为妻。这样,每个氏族都有固定的异氏族通婚的对象。另外像云南巍山彝族实行的家庭外婚制,是以祖公碑和祖公单为据,凡是老祖公相同的就禁止通婚。这些都是氏族外婚的不同形式。凡是实行着氏族外婚的民族,禁忌氏族内通婚是很严格的,若有违反,即认为会导致氏族全体成员的厄运,当事人必遭习惯法的严厉制裁。 氏族内婚禁忌 氏族内婚和亚血缘内婚都是原始公社群婚制的残余。即婚姻关系多在同一氏族、家族内部进行。除亲生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外,叔伯兄弟姊妹之间,从兄弟姊妹、再从兄弟姊妹之间均可婚配,甚至不同辈分之间也可婚配。此外还普遍保留着“兄妻弟妇”的转房制。实行这种婚配是为了减少女子外嫁,并把她们当作家族的财产或劳动力保留在家族内部。据有关资料表明,怒族、布朗族、傈僳族等民族近现代仍有此种婚俗流行。实行氏族内婚和亚血缘内婚的民族地区是忌讳与外氏族通婚的。违犯者要受到谴责和制裁。不过,现在新的婚姻法实行后,这类婚俗也逐渐改变了。 民族内婚禁忌 民族之间由于民族习惯、信仰不同,或者由于地域、语言方面的限制,或者是由于有意维护民族种属的纯正等等原因,也常常形成通婚的禁忌。据有关资料表明,锡伯族、彝族、维吾尔族、门巴族、达斡尔族、崩龙族、畲族等都禁忌与其他民族通婚,或很少与其他民族通婚。在禁忌严厉的地区和时期里违犯禁忌而与他族人通婚者是要受到谴责和惩罚的。有些民族虽然关系很好,但也严遵此俗。如达斡尔人与鄂温克人、鄂伦春人、索伦人的来往比较频繁,关系也很密切,但是互相通婚的现象极少。过去,满族也曾有不与汉人通婚的禁忌信条,俗语说的“旗民不交产,满汉不通婚”即是清朝前期的俗法。现在,由于交通的发达,社会的进步,民族关系的改善等等因素,民族内婚禁忌越来越淡化了。许多有此婚俗的民族都打破了民族内婚的界限,开始与临近民族以及远方民族通婚了。不过,有些民族间的通婚还要加上一些条件。比如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撒拉族等,可以与其他民族通婚,但是要求其他民族的配偶要遵守伊斯兰教的教规,要信仰伊斯兰教,结婚前必须举行“随教”仪式。而乌孜别克族则只许男子与非穆斯林女子结婚(妻子要改信伊斯兰教),而女子则不准嫁给非穆斯林男子。这反映出一些民族要求宗教信仰纯化和仍然希望保持民族内婚习俗的一种思想倾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