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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航第11次航班(2)

[美] 大卫·雷·格里芬 著

连载:9·11新珍珠港   出版社:东方出版社   作者:[美] 大卫·雷·格里芬 著
 

  这些质疑者指出,有关此问题的某些混淆是副总统切尼制造的。9月16日,切尼在“会见媒体”节目上接受采访。他指出,“是否拦截民航飞机”以及是否将其击落是“一个总统级的决定”。质疑者说,切尼的发言混淆了“拦截”和“击落”。拦截是一种常规行动,每年发生100次以上。[9]他们补充说,这种混淆又被理查德·迈尔斯(Richard Myers)加强。理查德·迈尔斯时任参谋长联席会议代主席。[10]9月13日,理查德·迈尔斯向参议院军事委员会作证,他在证言中声称:“世贸中心的第二座大楼被撞之后,我与北美防空联合司
令部司令官埃伯哈特(Eberhart)上将通话。我认为,我们正要作出战机起飞的决定。”[11]和切尼一样,理查德·迈尔斯暗示只有最高层才有权命令战机前往拦截。然而,拦截作为标准程序的内容,长期以来是例行发生的,即使击落飞机如切尼所暗示的是“总统级的决定”。

  再者,虽然某些研究者接受了“只有总统有权下令击落被劫持的飞机”的说法,[12]蒂埃里·梅桑(Thierry Meyssan)指出军方规章似乎与这一说法矛盾。根据军方规章:

  当劫机事件发生时,联邦航空局应以最迅捷的方式通知全国军事指挥中心。除必须立即作出反应的请求以外,……全国军事指挥中心应当向国防部转发请求,要求国防部长批准。[13]

  梅桑据此得出结论,军方规章把下令击落被劫持的飞机的职责“赋予国防部长”。而且,规章中还有一段“除……以外”,这表明,如果无法及时联络国防部长,指挥序列中的其他人有权下令。根据梅桑引用的一份国防部文件:

  指挥序列中的任何单位都可能遇到“必须立刻作出反应的请求”。这种情况发生于如下场合:在紧迫而严重的情形下,为了阻止生命损失、减轻人员受伤和重大财产损害,一位国防部官员或军事指挥官必须立即采取行动。[14]

  根据以上材料,指挥序列中的很多人都有权下令阻止美航第11次航班撞击世贸中心北楼引起的“生命损失”和“重大财产损害”。

  当然,有人会提出反对意见,其理由是当时没有人预见飞机将撞击世贸中心。但是官方解释的质疑者将如此回应:这个理由并不成立,它不仅无法解释为什么第11次航班未被拦截,而且无法解释第二架飞机对世贸中心的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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