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性骚扰,各个国家以及司法、学术、妇女等社会各界的界定和表述各有不同,但以下一些原则基本相似:①它是与性有关的对他人挑逗、侵犯、侮辱和控制等行为;②它不仅包括身体接触,也包括口头或其他带有上述性质的行为;③它是违背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通常是妇女)意愿的强迫性行为,通常也被划入暴力行为的范畴;④它造成对主要是妇女的受害者在心理、生理、人格以致于经济方面的伤害,是一种性别歧视。
?1999年由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新版《辞海》中首次收入了“性骚扰”这一辞条。其解释为:“性骚扰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于美国的用语。指在存在不平等权力关系的背景条件下,社会地位较高者利用权力向社会地位较低者强行提出性要求,从而使后者感到不安的行为。是性别歧视的一种表现。” ?《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对性骚扰的定义是: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这种性行为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器官。性骚扰也是性伤害的一种形式,是性暴力延续的一部分。作为滥用权力的一种形式,性骚扰常与其他形式的歧视交错在一起,如年龄、种族、性别等方面的歧视。这对受害者制造了一种敌对的环境,使她们感到被贬低身份,不受欢迎。性骚扰造成生理、心理和感情上的伤害。 一直到最近,性骚扰的受害者仍然保持沉默,因为她们感到耻辱和恐惧。有一种错误观念把性骚扰视为性欲的表现,而不看作是对弱者的敌对、侵犯和使用权力的表现。而且,美国对法律系统中性骚扰的研究(对法官、律师、诉讼当事人和法庭雇员行为的研究)说明男性和女性经常对同样的情况有不同的感受。 男性的“意图”是讲个笑话,而女性往往会感到被贬低身份和受到伤害。 ?香港《公务员性骚扰投诉指引》对性骚扰的定义是:如对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需要或获取性方面好处的要求,或对女性做出其不受欢迎的,涉及“性”的行径,并预期对方会感到冒犯、侮辱或惊吓,就是对女性做出性骚扰。 ?在法国,是这样给性骚扰下的定义:一种侮辱性、侵犯人身尊严和权利的不道德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语言纠缠,调戏侮辱;一类是动手动脚。受害者主要为女性,她们常常由于工作关系而遭到老板或同事的侮辱。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对性骚扰比较流行的定义是:指男上司或男雇员用淫秽的语言或者下流的动作挑逗、侵扰女雇员,甚至强行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后引申为社会上以各种非礼的性信息侮辱异性(主要是妇女),或向异性提出性要求的行为。 ?关于性骚扰的司法解释,学术界有一种定义是这样的:性骚扰是指一方利用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对不情愿的另一方施加的性需索。最常见的是雇主对雇员的性要求,教师对学生的性要求,治疗师对治疗者的性要求等。 这种关于性骚扰的定义其实是不够准确的,是狭义的。这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性骚扰远远超出这种不平等地位之间的关系,同等地位的人,例如同事、朋友、同学之间的性骚扰也常有发生。 事实上,还有更多的性骚扰是来自于陌生人或精神异常者。 现实生活中的性骚扰除了强加的性要求外,更多的还是非直接的、语言的、形体的性暗示和性挑逗,其对象不仅是异性之间,还包括同性。西方一些社会学研究者认为:只要是一方通过语言的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给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都可构成性骚扰。 尽管在理论上至今未有一个公认的、权威的定义,但社会对性骚扰的认识和关注已经超过以往的任何一个时期。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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