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如何“扫黄打非”:通俗小说是重点打击对象

2017年06月06日22:59   人民网   微博

  高压管制不能阻碍小说市场的高度繁荣

  清政府查禁小说的重点,一是“诲淫”,一是“诲盗”,后者的代表是《水浒》,前者指的则是所谓的“淫词小说”。

  首先发难的是曾任江宁巡抚的汤斌,这位被康熙盛赞的“名儒”,任上强调正风俗。康熙二十五年(1686),他颁发告谕,查禁淫邪小说,称不法商人为赚钱,刊印那些色情文学,导致小年轻心猿意马,败坏世风。

  次年,给事中刘楷上奏,称“淫词小说,犹流布坊间,有从前曾禁而公然复行者,有刻于禁后而诞妄殊甚者。臣见一二书肆刊单出赁小说,上列一百五十余种,多不经之语、诲淫之书”,希望能彻底禁绝。

  康熙同意此说,再度展开禁书运动。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他下谕禁绝淫词小说。对刊刻者施以大棒:“如仍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该管官不行查出者,初次罚俸六个月,二次罚俸一年,三次降一级调用。”处罚规定被收入《大清律例》卷二十三刑律贼盗的条款中。

  但禁例所约束的往往只是规矩人,包括有职业操守的书坊、一流的作家,后者的代表人物是李渔和烟水散人徐震。可是胆大妄为、品流低俗者却不管这一套,仍大肆编撰出版淫词小说。这些小说多为抄袭或拼凑,水准低劣。

  李渔在张缙彦一案后,并未受到牵连(这也客观说明清廷的主要目的不是禁书,而是清理门户),《无声戏》虽遭焚毁,但后来又以《连城璧》之名刊刻。可是,随着清廷在思想领域的逐步收紧,李渔的创作空间也愈发狭窄。

  对于书籍出版业而言,清廷禁毁书籍带来的影响反而不大。在当时经济最为发达的江南地区,书坊众多,涉猎也广,经史子集、科举“参考书”等,都在刻印范围内。色情小说因其读者广泛,更畅销不衰。

  嘉庆十五年(1810年),御史伯依保奏请查禁《灯草和尚》、《肉蒲团》等几部小说。这位御史谏言的本意是重视思想控制,博取领导欢心,结果马屁拍到了马腿上。

  数日后,嘉庆称这些都是老三篇了,新编之“语涉不经”的小说则不见奏闻,明显是“没话找话说”,摆忠心,没实质,皇帝骂他年老平庸还妄思升用。这事儿固然是笑话,另一方面也可看出,当时的小说出版市场,不仅旧本翻印无法禁绝,新作还不断问世。

  民国学者张秀民曾考证,清代苏州有书坊53家。其实,实际数字远多于此,道光十七年(1837年),苏州告示收缴淫书,具立议单的书坊就多达65家。

  许多被禁的“艳情小说”,确实与满清一向提倡的道德观念不符。比如大量描写婚外情的《醋葫芦》、描写同性恋的《品花宝鉴》、描述妓院生活的《九尾龟》等。但另有一些作品,主题并不淫秽,仅仅涉嫌低俗,也遭禁毁,比如以“唐伯虎点秋香”故事闻名后世的《三笑姻缘》。

  即使是奇书如《红楼梦》,命运也极坎坷。《红楼梦》诞生后,有多种抄本流传,但长时间未能刊刻,显然与乾隆年间禁毁书籍的大潮有关。在刊刻后,尽管其甲戌本有“此书不敢干涉朝廷”的声明,仍难逃被禁命运。

  最早对其查禁的是嘉庆年间的玉麟,他在担任安徽学政期间严禁《红楼梦》刊刻、传播。他认为《红楼梦》中“贾、王、史、薛”四大家族的淫逸生活意在影射满洲贵族,尽管拿不出具体证据,仍依有关律例,在安徽查禁此书。

  道光即位后,颁布《御制声色货利谕》,苏州吴县秀才潘遵祁、潘曾绶就自掏腰包,在金陵、苏州大量购买“淫书小说”并进行销毁。地方官也积极配合,时任江苏按察使的裕谦最为认真,大量查禁“淫书”,《红楼梦》也在“淫书”之列。

  也是从道光年间开始,人们谈及《红楼梦》时多称之为“淫书”。如光绪丙子夏六月润东漱石主人在《绣像王十朋真本荆钗记全传》的序言中写道:“余尝见闺阁中人,都以《红楼梦》、《西厢记》、为娱目者,然皆属淫词。”梁恭辰在《北东园笔录四编》中称“《红楼梦》一书,诲淫之甚者也。”汪堃在《寄蜗残赘》中称《红楼梦》“宣淫纵欲,流毒无穷”。

  《红楼梦》“淫”在何处?陈其元在《庸闲斋笔记》中曾这样评论:“淫书以《红楼梦》为最,盖描摹痴男女情性,其字面绝不露一淫字,令人目想神游,而意为之移,所谓大盗不操干矛也。”这与其说是批评,不如说是“点赞”吧?

  讽刺的是,在禁书过程中,满清统治者尽管口中冠冕堂皇,却“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他们口中的“淫书”,往往是最流行的“内部刊物”,宫中流传下来的《金瓶梅画》,就盖满了乾隆御览之印,这位乾隆皇帝,恰恰是最喜欢炮制文字狱和焚毁书籍的一代帝王。《金瓶梅》也非满清贵族的禁书,而是“人皆争诵”。至于《红楼梦》,慈禧太后便是“红楼迷”。种种荒唐,似已注定清朝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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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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