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的纠结:古代法律是怎样处置复仇者的

2017年04月18日21:19   解放日报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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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仇是一个伦理和法律纠缠在一起的社会问题。《资治通鉴》的开篇就讲了一个复仇的故事。智伯率韩、魏两家一起攻打赵襄子,没想到赵襄子说服韩、魏倒戈,反攻智伯,最终将智伯杀死,并灭了智氏一族。智伯的家臣豫让为了复仇,假扮成奴隶,潜入赵襄子家里,却被发现。赵襄子的左右要杀掉豫让,但赵襄子说:智伯一族都被杀光了,没有后人,而他要替智伯报仇,真是一个义士。今后我躲着他就是了。

  豫让却不死心,不惜在全身涂抹油漆、口里吞下煤炭,以改变相貌、声音,并乔装成乞丐,找机会报仇。他等赵襄子出行时,躲在桥下,准备行刺。谁知赵襄子的马突然惊跳起来,使得豫让又暴露了。豫让知道这一次不可能逃脱了,便对赵襄子说:希望你能完成我最后一个心愿,将你的衣服脱下来,让我刺穿,这样我也算替智伯报仇了。赵襄子答应了这个要求。豫让拔剑朝赵襄子的衣服连刺三剑后,就自杀了。

  从这段故事可以看出,当事人更多地是从伦理层面考虑和看待复仇问题的。真正从法律上明确禁止复仇的,应当是商鞅变法时制定的秦国法令。其中规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复仇属于私斗,当然要被禁止。这样的规定,在当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汉承秦制,在对待复仇问题上,也采取限制的态度:如果凶手已被依法制裁而亲属继续寻仇的话,复仇者要加罪处罚。

  虽然法律如此规定,但实际执行难免大打折扣,私下复仇的事件依然层出不穷。东汉章帝年间,某人因父亲被人侮辱,一怒之下当场将侮辱者杀死。皇帝知道此事后,下令免其死刑,从轻发落。后来以此案为判例,制定了“轻侮法”。但对这样的处理,尚书认为不妥。理由是,法律之所以规定复仇不能减罪,就是因为“相杀之路不可开”。故不久,“轻侮法”又遭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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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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