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的纠结:古代法律是怎样处置复仇者的

2017年04月18日21:19   解放日报   微博

  曹魏初年,曾明令禁止复仇:“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但到魏明帝制定魏律时,又对复仇问题作了变通处理:如果杀人后逃亡的,允许家人自行追杀;但如果遇到大赦或误相杀的,则不许复仇。此后,历朝历代也不断发布命令,禁止复仇。北魏时甚至曾下令:凡不听官府判决私下复仇的,要诛及宗族。北周时亦规定:“禁天下报仇,犯者以杀人论。”这反过来说明当时复仇行为还是相当普遍的。

  在集古代法律之大成的《唐律》中,对复仇问题不再专门加以规定。这意味着至少在法律上,对复仇行为是按照一般的杀人罪同等对待了。但细读下来,其中还是有两项与复仇相关的规定:一是“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这也就是说,对加害者当场反击的,只要不打死,都可以减轻甚至免于处罚。二是“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意思是说,亲人被人所杀,私下和解也是犯罪行为。这反映出《唐律》在复仇问题上,依然陷入情与法的纠结而难以抉择。

  这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可以得到充分体现。武则天时,发生了轰动一时的徐元庆复仇案。徐元庆的父亲被县尉赵师韫所杀,徐元庆隐姓埋名,在驿站当个仆役,伺机复仇。后来,赵师韫当了御史,因公出差,恰好住在徐元庆服役的驿站。徐元庆抓住这个机会,杀死了赵师韫,然后投案自首。武则天将此案交大臣讨论。右拾遗陈子昂认为,依法应当将徐元庆处死,但依礼应当在处死徐元庆之后,替他立碑加以表彰。这一建议最终被采纳。但破解复仇这一难题,后世依然不时争论。(殷啸虎)

上一页 1 2

(责编:小题)

小说推荐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