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陈独秀“危害民国案”辩护始末

2016年09月29日10:29   正义网

  1932年10月15日晚,陈独秀在上海公共租界寓所被国民党中统特务联合法租界巡捕房探员逮捕,经第一特区法院稍加询问,即将其引渡给上海市警察局。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依托武力为后盾,以“训政”之名,行国民党一党专制之实,先后出台了《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等优于普通刑法的特别刑事法,钳制人心,镇压异己。虽然彼时陈独秀已脱离共产党,但是因其影响巨大,蒋介石急欲除之而后快。中统背景的《社会新闻》报富有深意地表示:“照现行法规,似应正法,而无活命之可能。”

  陈独秀被捕的消息很快引起国内外一片哗然。为了避免陈独秀遭“军法处置”,国际友人如爱因斯坦、罗素、杜威等,国内名流如蔡元培、杨杏佛、柳亚子、林语堂等人致信国民党中央,请求“矜怜耆旧,爱惜人才,特宽两观之诛,开其自新之路。”著名学者翁文灏、胡适同司法行政部长罗文干电请蒋介石将陈案交付司法审判。《大公报》为此发表社论:“凡非《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七条所应适用之地方,所有党案,概限克日移送该管法院,公开审理,依法判决。”

  在舆论的压力下,蒋介石向国民党中常会建议“为维护司法独立尊严计,应交法院公开审判”。1932年10月24日,国民党中常会正式决定将陈独秀及同案彭述之、濮一凡等九人全案移交江苏高等法院审理。由此拉开堪称民国最精彩的刑事辩护案——陈独秀“危害民国案”的帷幕。

  主办此案的法检官员经国民党高层商讨后敲定。苏州高等法院庭长胡善称被派往南京组织法庭并担任主审法官,苏州高等法院检察处派检察官朱隽到南京为公诉人。此前,在回答《晨报》记者提问时,陈独秀表示自己无钱聘请律师辩护。消息传出,民国大律师除章士钊仗义而出。此外,曾任民国司法总长、参与起草《临时约法》的张耀曾,曾任大理寺丞、起草《大清刑律草案》的董康,曾任司法次长、朝阳大学校长的汪有龄,以及中国第一位法学女博士郑毓秀等,都纷纷陈意自愿为陈独秀辩护。早在辛亥革命前,章士钊就与陈独秀相识,两人曾共同创办时政报刊,后因政见相异加之时局动荡而分手。此刻章士钊毅然“援手于不测之渊”,并与平京法律事务所吴之屏等共同担任辩护律师。

  1933年4月14日早上9点35分,江苏高等法院借江宁地方法院刑庭第一次公开审理陈独秀等“危害民国”案,旁听人数达一百有余。公诉人朱隽宣读起诉书,根据《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第二款及第六款“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以文字、图画或演说为叛国之宣传者”“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或集会,或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提起公诉,认定陈独秀构成危害民国罪。审判长胡善称问陈独秀何以要打倒国民政府。陈答:“这是事实,不否认。”他继而批评国民党行刺刀政治而不符合民主原则,人民穷困而官僚敛财,全民主张抗日而政府步步退让,因此他认为“人民即有反抗此违背民主主义与无民权实质政府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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