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逝国画大师家人起诉卷烟厂烟标侵权

2013年03月29日08:37  扬子晚报  

已逝国画大师家人起诉卷烟厂烟标侵权

  蔡震收藏的最早的86版“金陵十二钗”竖版烟标。

已逝国画大师家人起诉卷烟厂烟标侵权

  刘旦宅《黛玉葬花》原作与“黛玉葬花”新烟标对比照。

  南京卷烟厂的“金陵十二钗”系列品牌香烟,使用已经过世的著名国画大师刘旦宅的《红楼梦》人物画作为包装。但记者近日从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了解到,江苏中烟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烟)却因这款香烟,被刘旦宅的遗孀和一对儿女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后者认为江苏中烟对“十二钗”系列中的《黛玉葬花》这一作品进行了修改,侵犯了刘旦宅先生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复制发行权、获酬权,要求中烟公司道歉并赔偿。目前,上海普陀区法院已经受理了这起著作权纠纷。

  罗双江 蔡震文/摄

  A 烟标来历:一波三折终与大师结缘

  烟标刚推出,本报记者发现非大师真迹

  这起纠纷的源头可追溯到1986年,而且与本报颇有渊源。当时的南京卷烟厂(后被江苏中烟重组合并),推出了“金陵十二钗”品牌香烟,共计12盒,包装精美,正面是“金陵十二钗”人物画,但没有画家题款,而“金陵十二钗”的篆体字下侧落款则是陈大羽,烟盒的背面还配有七律诗作。当时,一些烟标爱好者传说是刘旦宅画的,爱好烟标曾向刘旦宅学画的本报记者蔡震,托人花了90元好不容易才购全了一套。

  蔡震曾临摹过刘旦宅的《红楼梦》人物画“金陵十二钗”系列,对刘旦宅作品的风格非常熟悉,他仔细对比了烟标和自己曾经临摹过的刘旦宅作品,发现这套烟标画构图、用笔都不像是刘旦宅的原作,特别是线条显得笨拙。

  记者登门求证,确认原烟标系抄袭

  作为国画大师,刘旦宅以“红楼梦”人物画名扬天下。他所绘的“红楼梦金陵十二钗”先后在1981年11月和1982年4月两次被搬上邮票画面。而烟标上的画作相比之下太过拙劣,怎么会是大师所作呢?

  带着这个困惑,蔡震与《江苏经济报》记者王子强一同拿着烟标于1988年4月5日下午赶赴上海,找到刘旦宅先生求证。刘先生看后当即否认这是自己的作品,他认为,这种粗糙的临摹也是对艺术的侵害。但刘先生毕竟是艺术大家,他当时就表示,青年人爱学画是好事,即使要套用他的作品去搞烟标,联系一下他也未尝不可,他还可以帮助修改。

  蔡震将此事反馈给出品方南京卷烟厂后,南京卷烟厂表示,他们不久前也接到南京红学家严中的通报,说烟标设计者抄袭了刘旦宅先生的画和周汝昌先生的诗,而且画的艺术效果差,还把周汝昌先生的诗配错了几首。之后,烟厂与烟标设计者进行了核实,设计者也承认了抄袭一事。为此,烟厂专门派职工黄雪芝等人登门去向刘旦宅先生道歉。对此,刘先生称厂家也是被欺骗者。

  大师重新为“金陵十二钗”设计新烟标

  这一小小的波折并未让烟厂与刘旦宅先生之间互生嫌隙,反而成为双方合作的桥梁。烟厂职工黄雪芝等与刘旦宅先生商议后,刘先生表示对设计者抄袭的事既往不咎,并对“金陵十二钗”的烟标创意很有兴趣。刘先生提出,他的金陵十二钗原作并不完全适合烟标使用,他可以重新设计、绘制一套“金陵十二钗”烟标画稿。

  刘先生提出他准备和他的好朋友臧石奇先生共同来完成这一设计,由南京卷烟厂拍摄照片后供香烟外包装使用,署刘先生的名,刘先生和臧先生收取设计费3000元(税后)。

  据江苏中烟的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杨冬律师介绍,从设计完成投入使用,一直到2011年3月刘旦宅先生辞世前,包括刘旦宅先生在内的任何人都没有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而去年11月,在刘旦宅先生已经过世一年多后,江苏中烟却突然接到了上海法院的应诉通知,说他们被刘旦宅先生的遗孀和子女告了,案由是著作权纠纷,涉及到“金陵十二钗”品牌卷烟。

  B 诉讼缘由:烟标与大师原作多处不同

  杨冬介绍,原告方只针对“金陵十二钗”系列中的一幅《黛玉葬花》提起了诉讼。诉状中,原告方称,刘旦宅先生系国画大师,曾任上海师范大学艺术学院教授和名誉院长、上海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在国内外享有盛誉。1979年,由刘旦宅作画,周汝昌配诗、郭沫若题名的《石头记人物画》出版,第23页的《黛玉葬花》即为涉案作品。

  对于该幅人物画,原告方认为与原作有多处不同。原画中黛玉抱锄凝思,花锄向右侧斜立,左侧地上有锦囊,旁立花帚。画幅右上是墨字“黛玉葬花”,下有红印“旦宅”。锦囊、花帚与花锄一左一右的布局是为了达到画面的平衡美。同时,让人物处在花已扫却不忍葬的令人断肠的矛盾时刻,以衬托其内心的哀婉幽怨。而烟盒上的图案却将锦囊移至花锄一侧,并将花帚、竹丛裁去。此外,原作中的题款也被裁去,印章被更换。

  对以上的改动,原告方认为,竹丛暗喻黛玉居所为潇湘馆,其号为潇湘妃子。南京卷烟厂的裁切、修改破坏了刘先生的良苦构思。而原印章上的“旦宅”二字,线条较细,切合林黛玉孤苦无依、体态瘦弱的状态,而烟盒上的印章印文线条较粗且模糊。总而言之,南京卷烟厂用在烟盒上的作品,侵犯了刘旦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复制发行权、获酬权。原告方作为继承人,依法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保护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请求法院判令南京卷烟厂在《扬子晚报》和《新民晚报》中缝以外版面刊登道歉声明,赔偿他们经济损失8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与烟厂一同被告的还有上海的一家百货店店主,因为原告方用作证据的香烟,就是在该店购买的,原告要求该店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对于该起诉讼,记者联系了江苏中烟,该公司只表示将积极准备应诉,但不便透露更多内容。

(责编:qiu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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