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庄羽谈抄袭案实录:界定剽窃非常困难 |
| http://book.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 16:08 新浪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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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羽与律师邢凤华做客新浪读书。 主持人:有一个网友问一个问题,也是我个人非常关心的问题。这个官司持续了两年多,确实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两年多可以做很多新的事情,这也是很多作家在著作权受到伤害的时候没有采取诉讼的原因,就是这个过程太艰难了。另外,从作者的角度来讲,因为我也是一个作者,在抄袭和模仿的问题上,我很难相信其他人可以准确地辨别。尽管我自己可能辨别,但是我无法相信其他人可以辨别,至少没法完全相信其他人可以辨别。所以,有一位网友问的问题是,请问您如何划分抄袭与借鉴的界限? 邢凤华:看来这个问题十分严重。你刚才说其实好多作者、作家也面临着这种尴尬的局面,他的作品被抄袭,不敢起诉、不敢维权。很多人也向我反映了这方面的情况,主要原因还是基于对《著作权法》这方面的理解问题。法律上在界定抄袭与否的这个问题上很困难。究竟有没有一个标准?这个回答应该是肯定的,是有标准的,而且标准很明确。 但我回过头来还要说,著作权侵权、剽窃这方面问题,不像其他民事侵权行为一样,法律上有一个具体的界定,你按照法律这个条款直接对号入座就能判定它是否构成侵权了,而著作权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我想法律上如果界定某一个具体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很困难的。我们在国际上通行的原则,这一点大家应该了解,《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恐怕了解著作权法的人都知道这个情况。我们参加的国际条款里边都有这样的规定。 具体什么是作品的表达,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尤其我们遇到的这个案件,是个长篇小说——如果一般的著作权侵权,可以说我们有了成熟的审判经验,法官也好,当事人也好,比较好界定——现在我们面对的是长篇小说,界定侵权确实是很困难的一个问题。法律上究竟怎么界定?从我们的判决和法律规定的原则看,可以从两方面去认识它:一个,作为判定的前提条件,两部作品的比较上是否雷同、是否相似,这是认定是否侵权的一个前提条件。比如你刚才说到“惊人的相似”和“实质的相似”,“字面的相似”和“非字面的相似”。我们说照搬别人的作品,这样好区别、界定。甚至我们遇到的是什么案件呢?不是照搬,而是利用人物颠倒、前后顺序打乱。 庄羽:搅拌式的。 邢凤华:用一种搅拌式的方法,你界定起来就更困难了。 主持人: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我也一直很疑惑如何审判。 邢凤华:作为维权的一方,你自己首先做到什么呢?把维权的事实、证据要充分列举,要证明他和你的作品,侵权作品和被侵权作品内容上的雷同,要找准,要搞清楚,现在对这方面国际上也是这样的,界定这方面的相似,美国有一个著名的法官说过,现代解构性的抄袭已经代替了逐字逐句的抄袭,成为一种普遍的抄袭形式。实际上我们今天遇到的情况就是这样,给我们审判和界定带来困难。 这个困难我们现在容易解决在什么地方?有一个法律的基本原则在这儿,这一点我们都应该看清楚。凡是属于作品表达的这方面内容,就应该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你侵权作品和作品当中的内容相互雷同、惊人的相似,就构成了侵权的前提条件。但这并不够,还有另外一条,要考察它是否构成了实质性的抄袭,我们的判决里也大量地论述了这样的事实。实质性的抄袭,从不同的角度去论证,比如说它是否接触过这个作品,所叙述的这个基础事实和被控抄袭的事实,之间社会背景是什么样?一系列的情况再来验证表面上、形式上的雷同是否构成了实质性的抄袭。 同时我们还要考虑,被控的内容是不是公有领域的东西——如果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也不构成抄袭。我们这个案件在审理过程当中,对方一再强调被控的部分属于普遍流行于人民生活当中的素材,也就是很多观众、很多读者熟悉的情节算不算抄袭?人物构不构成抄袭?模仿构不构成抄袭?这都是同属于一个问题。回答也是肯定的。普遍流行于社会生活当中的素材和写到作品当中的性质是不一样的。生活当中的事件和行为谁都可以用,谁都可以写,《达芬奇密码》的抄袭问题为啥败诉呢?它所说的事件,另外一个作品和他的作品都体现出来了,但是那个事件谁都可以写,都知道这个事件,你也可以写,他也可以写,但是反映到作品当中的时候,作者、作家用自己的习惯和方法加上自己的创造性的劳动,形成的结果这就叫作品,不叫素材。作家的选材、择材、提炼、加工,融入了自己的智慧,形成了题材、作品,这叫艺术的智慧,而不是生活上的元素素材,这种东西法律上是要保护的。如果不保护这些东西,作家的创造性、积极性就没有了,我们的精神食粮就没人提供了。 主持人:庄羽,我刚才听了邢律师介绍的这一番,实际上是非常复杂的界定、区分。庄羽,在你当初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抄袭的时候,你决定去诉诸法律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想到这么复杂的东西吗? 庄羽:我想到了一部分,但是没有想到邢律师刚才说的这么多。但是作为一个作者,你发现了这个情况,我提醒所有受这些问题困扰的作者的一点是,因为有一项工作是没有人可以替代的,包括律师也是不能替代的,就是资料的整理。 举个例子,在我们的诉讼上,是我和邢律师一起搞资料的东西。为什么我说是没有别的人可以替代?在法庭上是律师在打官司,律师在发言,但是实际上前期的工作,因为你是原作者,再没有任何人比你对作品更熟悉的了。相对来讲你从对方的作品里,把这些侵权的情节、东西找出来,这一点是最难的。特别是刚才邢律师也说到了一点,这种剽窃是搅拌式的剽窃,很可能在原作当中的第十页的一段话或者一段文字被分成了三部分,分别放到作品当中的第97页、110页和117页。最开始的时候,最难的一个问题是怎么样反复地看这个作品,怎么样把这三点找出来,跟我的作品进行对比。 我想对网友们说,所有受这个问题困扰的,这一点其实是很艰苦的工作,特别枯燥,你不停地要看这个书,然后把它仔细地找出来。 主持人:庄羽我想问你一个问题,当初你是怎么发现你的《圈里圈外》被《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的? 庄羽:几乎每个人都会问到这个问题。如果我没记错,是2003年的11月16日那一天,是周末,因为我的小说上都会留有我的E—mail地址。那天周末我打开邮箱的时候发现一个成都的女孩,我后来才知道她是成都的女孩,因为后来我跟她见了一面。成都的一个我的小读者给我写了一封信,信里面告诉我,她说现在出了一本名字叫什么什么的书,跟你《圈里圈外》的故事情节、人物特别雷同。她原话写的“甚至有些句子都是完全一样的,没有改动标点符号”。 我看了这个之后,就买了一本《梦里花落知多少》回来看,现买的,看完我就发现了这个情况。起初我总是担心会不会我太过于主观,我也请家里人帮忙看,当时基本上我发现这件事情的过程是由于这位读者给我写的这封信。 邢凤华:是这样的,这是很有趣的一个问题。我们的判决,后边把我们列举的侵权事实附表放在判决后边,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判决。一般法院判决不把当事人列举的证据附在后边,这个案件开了一个先例,判决把我们所列举的侵权事实,由附表作为判决的一个内容放在后边。什么意思呢?让公众可以广泛地了解我们法院认定的这个事实是否准确。因为是否构成抄袭,在雷同这个问题上、是否一致的问题上是用普通人的标准,而不是专家的标准。庄羽开始就是用一个普通人的标准,认为我的作品,别人的作品当中怎么体现出来了呢?她要抓取这方面的事,哪个情节、哪个人物有相似的地方,一种感觉,没上升到法律上认为就是构成侵权,她也在迷惑当中。 主持人:其实邢律师,我一直在想一个问题,对著作权案件的判定实际上对我们的法官、我们的审判员要求是非常高的。 邢凤华:是的。 主持人:我在想他们是不是要认真地去阅读两部作品,同样像庄羽一样,也对两部作品进行详细的比较,是不是要有这样一个过程? 邢凤华:你问得很好,尤其长篇小说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难度非常大,要耗费大量的精力。我想法官看这两本书不只看一遍,因为你如果不熟悉这个作品,没办法做出准确的判断。作为当事人是这样,作为律师是这样,作为法官也是这样,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必须同时熟悉这两部小说,而且小说内容又那样浩繁,可以想见法官审理的难度之大。而且法官最后做出判决,认定的事实又必须准确。确实您说的很对,要耗费很多时间。不但是要找出来,用一般人的标准看出相同、相似的地方,发现雷同的地方,同时还要认真地审查每一个指控的部分,从法律的角度是否构成剽窃。 这个审判是从法律和事实两个角度,不断地去研究,而且还不只是一个承办人员。所以,我认为这个案件客观上延缓了一点时间是正常的,是合理的。 点击进入庄羽博客 更多庄羽作品>>> 点击进入郭敬明新浪博客 相关新闻: 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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