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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政府开始对娼妓征税,对娼妓征税也表明清政府在法律上许可了娼妓的合法地位,但清政府在征税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种种的限制。
其一,对色情业经营地点和规模加以限制。北京地方政府划定了专门的“风月场”:“ 营业者以巡警厅圈出之地段,并已经允许开设、在卫生局注册者为限。”政府将妓院分为四等,分别是清吟小班、茶室、下处和小下处,各有一定的数额限制,总数不得超过373家, 准许顶开而不许添开,也就是只有一家倒闭或因“出事”休业,其他申请人才可加入,这样可对总的规模加以限制。
除“风月场”外,其他地点的嫖娼行为皆为非法,如旅店对旅客应禁止的事就有:“暂居游娼若招引客人及留客住宿者”、“旅客招致娼优到店住宿及饮酒弹唱者”等等(见《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
其二,对色情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了种种规范。如规定妓院“不准于临街为惹人观玩之建造或装饰”,甚至其临街的一面楼房都不得有走廊,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八大胡同只看到目前这种中式或西式的小楼,将走廊设于四面楼房围成的天井中,而看不到在街面上开设游廊式的建筑的原因。妓女到街面拉客更是绝对不允许的,也“不准倚立门前为惹人之举动”,除在《学堂管理规则》中不准学生召妓外,也规定妓女“不准接待着学校衣服之学生及未成年之客”,妓女需要定期接受卫生局的身体检查,“身有传染病及花柳病者不准仍在乐户接客”(见《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
其三,对暗娼进行惩处。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的《违警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暗娼卖奸或代媒合及容止者,处以15日以下、10日以上之拘留,或者15元以下、10元以上之罚金。”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晚清政府颁布的一系列对色情业管理的法规中也有相当部分涉及到对妓女的保护和救济。首先,政府对愿为妓女者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在生理上,“年未十六岁或已满十六岁而身体未发育者不得为娼妓”;“有亲族人等不愿其为娼妓及不登入娼妓名籍者均不得为娼妓”。其次,政府对娼妓的卖淫活动做了一些保护性强制规定。如“怀孕已至五个月者不准留客住宿”。还有,政府为防此妓院对妓女可能的压迫制定了预防性的规定。如规定“领家不准虐待娼妓”、“领家不得强迫妓女留客住宿”、“娼妓有愿从良者领家不得妨害其身体自由并勒索重价多方拦阻”(见《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
前文中我们提到过“济良所”。
清末的“济良所”并不是官方的慈善机构,而是带有官督绅办的色彩,其经费主要来自于政府的拨款和社会捐助。如果有被妓院漫天要价,阻止其从良的妓女,和不愿再为娼妓的女子便可以申请进入“济良所”受庇护。
“济良所”负责对入所的妇女进行一定的文化和生存技能的教育,所开设的课程有国文、伦理、算学、手工、烹饪、图画、体操和音乐等。愿意从良的娼妓也要在“济良所”里从事生产劳动,“所得之余利归本人自行存用”。
入所娼妓的主要出路是被许配嫁人。愿意娶从良娼妓者,先在“济良所”设立的相片陈列室观看其人照片,经官方或者主持士绅同意后,双方在接待室见面,“以彼此情愿为相当之配合”(见《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
晚清政府颁布管理色情业条例在主观上也确实是为这个弱势群体的保护,但在何种程度上被执行,其主观意图和客观效果之间存在多大的背离。至少在地方的控制力就相对较弱。
如清朝末年的《点石斋画报》记载:“苏州仓桥堍有个鸨母叫王妪的,她的养女叫囡囡,被逼接客,虽天生丽质,但生性娴静,得罪了嫖客,王妪就用烧红的鸦片烟签刺她的乳头,十分残酷。一般妓院对妓女都控制很严,采取了许多措施防止她们逃跑。”
例如,不少妓院都不允许妓女留存大量通用货币,从而使她们不能出远门;而是在妓院中发放一种铜的“代价券”,妓女可以用以支付车费、日常零用、摊贩、店主、车夫等人收此“代价券”后,可去妓院兑换现金。
不过,我们不能因此就否定晚清政府曾经在改良社会风俗上所做出的努力和体现出的“现代取向”姿势。在此之前的中国,娼妓一向被视为贱民,国家对其有诸多的歧视性规定。到了清末,更由于西方“人权”理念和法律制度的输入(清末管理娼妓规则即仿效日本法律制定),娼妓虽然仍要入专门的户籍,但是在法律上并无歧视性的规定。相反,由于色情业为合法,娼妓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光绪末叶,掳人勒索之风甚炽,妓之著名者,每出门,辄被掳……警署立,又实行保卫,名妓衣服丽都,彻夜往来,老妓见之,咸谓别有天地,非复人间也” (见《清稗类钞》)。
如袁枚所说:“两千年来,娼妓一门,历明主贤臣,卒不能禁,亦犹僧道寺观,至今遍满九州,亦未尝非安置闲民之良策” (见《答杨笠湖》)。
就晚清的社会实际状况而言,实无力彻底解决越来越严重的“私娼”问题,这一点从1949年取缔娼妓时可以看出取缔这个行业所需要的条件与艰难。所以过去的禁娼法律形同虚设。在这样的现实面前,清廷让色情业从“水底”浮出,实行有限的“公开化”,固然从道德
上来讲是一种后退,但是其决断避免了可以向国家集中的财富流失,又尽可能消除其社会危害,未必不是一种“现实主义”的考虑。
道光之后,私娼始盛行。随着时势变迁,一些官员公开与娼妓来往亦无人干涉。
娼妓不只在北京,也在各地的城市中大量存在。如上海1842年后,“其娼妓事业与工商业有骈进之势”,其“青楼之盛甲于天下,十里洋场,钗光鬓影,几如过江之鲫”。
清末民初,西方的思想和生活方式开始冲击中国的封建传统,城市的规模在扩大。一些留洋归来的知识分子不断把国门之外的观念和见闻带回中国,并有了相应的实践。与此同时,报刊、电影等宣传媒体的出现,也将性的表现方面的影响推向市民阶层。
“五四”以后,性方面的“新生事物”层出不穷,比如1927年武汉发生了一次欢呼北伐军的裸体游行;上世纪30年代上海出现了裸女照片和性交照片;还有一些年轻人则搞起了“天体运动”和“自由同居”;京津地区出现了女浴室,还出现了供男女同浴的单间;上海举行了有大家闺秀参与的选美,与此同时也有报纸发起的为妓女做广告的“花界选举”。
民国政府成立以后,对性的控制主要围绕“禁娼”的举措而体现。妇女运动组织、传教士、政府部门以及一些医生等都投入到了“禁娼”这一关系妇女权益、社会风化与性病控制的“斗争”之中。
在“公娼”时禁时起,“私娼”遍野泛滥的形势下,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又发起了“新生活运动”,限制妓院牌照的发放,设立妓女营救所,采取卫生检查制度等措施,但都没能达到彻底“灭娼”的目的。
娼妓问题一直到1949年以后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才逐步被抑制,与之相伴随的性病问题也开始得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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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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